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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网贷新规之投资人角度解读

作者:上海荣森律师事务所时间:2019年04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50次举报


4月8日晚间,媒体透露了《网络借贷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的文件。目前已有多家媒体抢先进行解读,笔者仅就个人判断也将赶个热点对此文件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各位参考,但请各位以最终官方正式发文为准。

 



问:网贷机构是否仍有备案希望?

答:有。此文件中关于网贷机构备案时间安排如下:

(1)    争取2019年下半年开展部分省(市)的试点备案工作(要求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应于2019年4月末前制定实施方案,在2019年6月末前正式启动);

  • 部分省市指哪些省市目前还未知,但根据非官方的解读(注:非笔者意见)中推测主要指北京、上海、深圳等发达城市。需以最终正式发文为准。


(2)    力争2019年末完成少量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

  • 根据以往监管执行所需时间推测,在此时间内完成少量机构的备案的可能性也可能不如预期。另外,少量机构可能指媒体提及的各地的头部平台。需以最终正式发文为准


(3)    要求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完成存量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



 

问:试点备案的网贷机构需要哪些条件?

答:有如下几方面的要求:

(1)    对网贷机构按照经营范围划分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经营地、新增撮合业务的出借人、借款人需同网贷机构注册地保持在同一省级)和全国经营两类。其中在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网点机构应当在18个月内对跨省区域存量业务逐步整改清零。

  • 目前的网贷机构经营范围大部分都是跨省的,这对于网贷机构来说将是面临18个月内缩减业务的挑战。需以最终正式发文为准。


(2)    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全国经营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文件发出后,网贷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补足注册资本金。


(3)    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对于新撮合的业务按照撮合业务余额1%的固定比例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全国经营机构按照撮合业务余额3%的固定比例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先行支付因网贷机构自身原因(如发布虚假信息、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网贷机构自融等)给网贷信息中介业务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网贷机构应于12个月内将其存量业务一般风险准备金全部补足。

  • 这条规定对投资人来说是可能利好,投资人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保障。需以最终正式发文为准。


(4)    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应当按每一借款人接口项目金额的3%计提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全国经营机构按照每一借款人借款项目金额的6%计提。在借款人出现信用风险不能按约定偿付出借人资金的,应当先以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弥补出借人本金损失。网点机构应当于12个月内将其存量业务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全部补足。

  • 这条规定对投资人来说可能更加利好,当然,网贷机构多数情况下还是会寻找其他合规的增信手段,比如融资担保、信用保证保险等,保障投资人出借资金的安全。需以最终正式发文为准。


(5)    增强网贷机构股东信息审查。完善网贷机构高管管理。完善网贷机构公司治理制度。规范网贷机构创新业务发展。禁止网贷机构交易主体。统一网贷机构注册名称及经营范围。

  • 这几条要求对投资人没有太大影响,在此不赘述。


(6)    设定自然人出借人限额,自然人出借人在同一网贷机构的出借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贷机构合计出借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自然人出借人在同一平台或不同平台累积出借总余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网贷机构应当要求提供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相关证明。

  • 自然人投资人需注意此条要求,特别是20万元和50万元的限额。需以最终正式发文为准。



 

问:媒体称此文件为史上最严监管文件,那网贷行业是否会大洗盘?是否还可以投资?

答:从政策上看,监管对网贷机构的备案设定了很严苛的限制条件,但从长期来看,依法合规经营的网贷机构仍然是被监管所认可的,未来发展可期。


本文仅为笔者根据流传出来的文件做出的个人判断,仍需等待正式发文明示,并均以最终正式发文为准。但对于投资人来说,不要对未经正式发文的政策做过多揣测,依旧是一句老话: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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