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振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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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X与翁x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振宇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5日 3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告:方XX,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福建XX执业律师。被告:翁XX,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审理经过原告方XX与被告翁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翁XX立即偿还给方XX借款本金576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4日,翁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方XX借款600000元,指定其本人卡号为6228XXXX6974的账号为收款账号,并向方XX出具《借条》一份为凭。同日,方XX向翁XX指定的上述账户分两次转账汇款计576000元。之后,经方XX多次催讨,翁XX以各种理由推诿拒还。被告辩称翁XX未作答辩。本院查明方XX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中国XX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各一张(均系复印件),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4日,翁XX向方XX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其欲向方XX借款600000元,未约定借息及借期。当日,方XX向翁XX汇款576000元。之后,经方XX多次催讨,翁XX借故拒还,致讼。因翁XX未到庭,致本院调解不能。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翁XX向方XX借款576000元,该事实有方XX出具的《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经方XX多次催讨,翁XX借故拒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现方XX主张翁XX归还借款576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翁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翁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方XX借款576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60元,减半收取计4780元,由翁XX负担。

吴振宇律师,执业于福建润帝律师事务所,法学学士。成都市喜玉缘珠宝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莆田市荔城区喜玉缘珠宝行常年法律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莆田
  • 执业单位:福建润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320********8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