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振宇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5日 3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XX公司与陈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福建XX公司与陈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字数:501预计阅读:0min案件特征:撤诉合法性认定申请撤诉基本信息审理法院: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方X 案号:(2020)闽0303民初3042号展开引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被XXX篇案例引用方X法官同案由裁判文书陈XX与黄XX、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朱XX、秦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莆田市XX公司与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朱XX与秦XX、福清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刘XX与蔡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原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XX****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2294374N。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陈X,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福建XX执业律师。审理经过原告福建XX公司与被告陈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XX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福建XX公司以欲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予福建XX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927.5元,由福建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