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罚的种类
根据《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管制(限制自由,期限 3 个月 - 2 年)、拘役(短期监禁,1 个月 - 6 个月)、有期徒刑(6 个月 - 15 年)、无期徒刑、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可独立或附加适用。
此外,犯罪记录会对个人和家庭产生深远影响,如子女考公、参军等政审环节可能受限制,可谓 “一人犯罪,影响三代”。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
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发现犯罪线索后立案,开展调查取证、讯问嫌疑人等工作,必要时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遵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的原则;
执行:判决生效后,由相关机关执行刑罚,如监狱执行有期徒刑、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管制等。
值得关注的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完善刑事诉讼法治改革,强调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障司法公正。
薛玉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