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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回购并持有本公司股权?

发布者:周炎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8日|分类:股权纠纷 |2982人看过


前言现行公司法中对于公司主动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出现于第142条,确立了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以禁止为原则,以特殊为例外的基调。而142条属于公司法第五章,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这一章。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回购本公司股权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仅于公司法第74条列举了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几种条件。所以,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回购股东股权并持有本公司股权呢?

 

1,有限责任公司只要回购股东股权就一定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股权是可行的,但我们不妨设想一个场景,公司大股东如果通过股东会作出公司回购其股权的决议,将严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并且实质上构成了抽逃出资。而公司法第35条早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公司股东抽逃出资。

 

这里不仅要提出一个疑问,有限责任公司只要回购股东股权就一定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笔者认为不能这样简单的去认定。

 

首先,《公司法》并不禁止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以合法方式退出公司或减少出资,当然包括以公司回购股权的形式退出公司或减少出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也规定了允许公司与股东在公司解散诉讼案件中协商由公司回购股东股权.那么在部分股东和其他股东及公司发生纠纷之初,允许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方式打破公司僵局亦是应有之意,这也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的特点和《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过分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权利必须基于一定的前提除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之外,还应当坚持资本维持原则,并不得侵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

 

2,股东会怎么表决?股权回购后公司可以持续持有该股权吗?

 

由此,在确立了有限公司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的结论下,作出这个决议的股东会怎样行使表决权?公司回购股权后又该如何处理?

 

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学界通常称此为表决权排除(表决权回避)规则。但除此之外,公司法没有再明确规定其他的表决权排除情形

 

笔者认为设立表决权排除规则从法理上来看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规则损害公司利益和少数股东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在表决是否回购股东股权时仍应当使用该规则,这也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精神。

 

那么公司回购股东股权之后又该如何处理呢?公司是否可以就这样一直持有本公司股权?笔者认为,若公司一直持有本公司股权的话,那么无论回购股东股权的目的多么正当合法,股东会的召开及表决多么符合程序,都将实质上损害了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股东可按其持股比例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权怎么承担责任?笔者在实务中设计过一种方式,即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后在极短的时间内由其他各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购买这些股权,这样起码遵守了资本维持原则,但这种方式是否能够获得法院支持暂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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