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小告示:房屋租赁的中介服务关注要点
1、中介服务协议是否有效及履行情况。
2、第三方在合同履行中的作用及影响。
3、合同履行不能的具体原因及责任方。
4、中介服务的交易惯例是怎样的。
5、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承担及依据。
一 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2017年4月28日签订《中介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居间承租房屋事宜。对于被告(包括其亲属、朋友、授权人、委托人、代理人、有股权关系或合作关系或劳动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等有关系的第三人)成功租赁或购入所介绍物业(含合作、股权转让、重组等方式间接承租或购入所介绍之物业),被告需向原告一次性支付租赁的一个月房租金作为佣金(间接承租仍按介绍之物业价格计算支付佣金),支付佣金时间为与业主签订合同之时。看房记录中有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胜路542号,面积5200平方米,1楼,参考价格13/平方米/日,该协议由王某甲作为被告代理人签字。
经查,被告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26日,股东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甲为被告的登记法定代表人。
2017年7月31日,第三方丙公司与王某乙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将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胜路542号厂区内一号厂面积5260平方米租赁给王某乙,租金120万/年。
经查,王某乙为第三方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公司注册地为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胜路542号,备案登记股东为王某甲、王某乙、邱某。
二 原告与被告争议焦点
1、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2、原告是否完成了中介服务?
三 法院判决
1、被告支付原告佣金5万元。
四 判决分析
1、《中介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2、被告公司与第三方丁公司存在股权关联,且被告关联公司承租的厂房与被告看房记录的内容基本相符,被告确实利用了原告提供的涉案厂房信息,原告间接促成了第三方丁公司的租赁交易。
3、涉案厂房签订主体并非本案被告,被告关联公司签订涉案厂房是经他人介绍,原告未直接促成涉案厂房租赁合同的成立。
4、原被告实地察看涉案厂房时厂房并非处于闲置状态,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
五 本案主要核查事实
1、中介服务协议是否有效及履行情况。
2、第三方在本案中的作用及影响。
3、合同履行不能的具体原因及责任方。
宋德来律师18916883057
本律师擅长工作领域:民商事,尤其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人事、人身伤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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