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德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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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侵权公司法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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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者:宋德来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880人看过


律师小告示:房屋租赁的中介服务关注要点

1、中介服务协议是否有效及履行情况。

2、第三方在合同履行中的作用及影响。

3、合同履行不能的具体原因及责任方。

4、中介服务的交易惯例是怎样的。

5、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承担及依据。

 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2017428日签订《中介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居间承租房屋事宜。对于被告(包括其亲属、朋友、授权人、委托人、代理人、有股权关系或合作关系或劳动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等有关系的第三人)成功租赁或购入所介绍物业(含合作、股权转让、重组等方式间接承租或购入所介绍之物业),被告需向原告一次性支付租赁的一个月房租金作为佣金(间接承租仍按介绍之物业价格计算支付佣金),支付佣金时间为与业主签订合同之时。看房记录中有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胜路542号,面积5200平方米,1楼,参考价格13/平方米/日,该协议由王某甲作为被告代理人签字。

经查,被告公司成立于2011726日,股东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甲为被告的登记法定代表人。

2017731日,第三方丙公司与王某乙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将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胜路542号厂区内一号厂面积5260平方米租赁给王某乙,租金120/年。

经查,王某乙为第三方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公司注册地为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胜路542号,备案登记股东为王某甲、王某乙、邱某。

 原告与被告争议焦点

1、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2、原告是否完成了中介服务?

 法院判决

1、被告支付原告佣金5万元。

 判决分析

1、《中介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2、被告公司与第三方丁公司存在股权关联,且被告关联公司承租的厂房与被告看房记录的内容基本相符,被告确实利用了原告提供的涉案厂房信息,原告间接促成了第三方丁公司的租赁交易。

3、涉案厂房签订主体并非本案被告,被告关联公司签订涉案厂房是经他人介绍,原告未直接促成涉案厂房租赁合同的成立。

4、原被告实地察看涉案厂房时厂房并非处于闲置状态,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

 本案主要核查事实

1、中介服务协议是否有效及履行情况。

2、第三方在本案中的作用及影响。

3、合同履行不能的具体原因及责任方。


宋德来律师18916883057

本律师擅长工作领域:民商事,尤其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人事、人身伤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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