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诉讼离婚的主体
(一)已经结婚的男女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驾驶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护照等。
二 证明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证据
结婚证、民政局出具的证明、户口本。
三 判决离婚需要的证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解,调解无效,应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确无和好可能的应准予离婚。
如何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这些皆需要提起诉讼的一方举证予以证明,司法实践中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
1、婚姻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通奸的。
认定一方与他人重婚、同居、通奸需要提供的证据为:重婚的结婚证、同居或通奸的照片;同居或通奸人的聊天记录、开房纪录、录音录像记录,同居人或通奸人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等书面说明,同居人或通奸人所在居委会、工作单位开具的情况说明,同居人或通奸人共同的出境、旅游记录,第三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
2、婚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被虐待方的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妇女保护组织出具的情况说明,医院的就诊记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实施家暴或虐待的录音录像、照片,受伤的照片、一方出具的悔过书。
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公安机关抓获的记录、戒毒的收留记录,就医记录,诊断证明,出入境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戒毒保证书、因赌博出具的借条,游戏充值记录,家庭谈话录音或记录、证人证言等。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分居证明,租房合同,物业费、水电费缴纳记录,工作证明,出境记录,护照、绿卡,房屋买卖合同、快递单、小区监控记录、证人证言等。
5、因宣告失踪判决离婚的证据
宣告失踪判决书
6、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不能发生性行为、患有精神病的证据。
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鉴定意见书、病历单等。
7、一方被依法判刑或违反犯罪的证据。
刑事或民事判决书、拘留通知书、收监证明、探监记录单、逮捕证、抓捕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
8、因生育问题导致感情破裂的证据。
就诊记录、出院小结、报警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