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管永亮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3日 17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对方违约+我方证据充分=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情况】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 0212 民初 ***号
原告:**,。住所地开封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永亮,**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男,**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1X。。
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6 月 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本金 ** 元、利息**元、费用** 元,共计 38738.51 元;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自 2022 年 12 月 22 日起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合约,并且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领用合约对免息还款期、逾期利率,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但被告未按约还款。截止至 2022 年 12月2 1 日,被告尚欠本金 ** 元、利息**元、费用** 元,共计 38738.51 元;原告据此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承诺遵守原告的**合约,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被告**应遵守协议的约定,应按协议的约定按时归还全部应还款额。现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手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本金 ** 元、利息**元、费用** 元,共计 38738.51 元;并按照信**合同的约定支付自 2022 年 12 月 22 日起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 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法律知识】
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律师提示】
合同纠纷也讲究诚实信用的原则,珍惜信用,请勿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