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管永亮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08日 9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本案是原告上诉案件,原告作为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本律师代理被告,被告作为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法院支持我方答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节选】
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 02 民终 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3 年 **生,汉族,住河南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 年 **生,汉族,住河南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永亮,**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24)豫 0291 民初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审理,2024 年 9 月 26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永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要求撤销河南省**人民法院(2024)豫 0291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辩称,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中......,**的诉求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
本院认为,......,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502.00 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院印]
二 〇 二 四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受人之托,用心办事】
专注法律问题,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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