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管永亮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9日 10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豫 0222 民初 4217 号
原告:**,男,汉族,**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号。身份证号 **
。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永亮,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分公司,住所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因本案事故所受伤情,于 2022 年 11 月 13日经开封大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该事故经通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原告**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由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公司自愿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前向原告**一次性赔
偿各项损失共计**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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