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永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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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我方有责情况下,胜诉且获高标准支持

发布者:管永亮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0日 7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2022年5月份,我方当事人反映,说自己经历了一场交通事故,经过多次和车主,车辆驾驶人,保险公司协商,三方赔偿的数额太少,所以一直无法调解。

我看过材料后发现,对方给的赔偿的确太少。虽然我方当事人存在过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我方承担次要责任,但是综合分析材料,本事故并不影响我方当事人获得合理的赔偿。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我作为原告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整理材料,分析案情,起草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同时,根据我方当事人的受伤情况,预判我方当事人可能构成伤残,如果构成伤残,会得到相应的赔偿。所以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

后经鉴定,我方当事人构成十级伤残。虽然年龄稍大,但是也因此获得了五万多的伤残赔偿金。另外,对于护理期和营养期,细心的人在判决书中也可以看出,我方当事人获得了法院最高标准的支持。在此感谢。

【判决书节选】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民初**

原告:**,女,汉族,**日生,住河南省 **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永亮,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元。事实与理由:...经鉴定,被鉴定人**伤残程度属 X 级(十级)伤残。被鉴定人的护理期 60-90 日,营养期 60-90 日。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

本院认为,被告**驾驶豫**号轻型普通货车与前方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 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局交警警察大队责任划分,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有事故认定书佐证,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公司作为豫**号轻型普通货车的交强险保险人,依法依约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告所受伤害程度,本院酌定予以支持。

......

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本院酌定营养期为 90 日、护理期为 90 日(住院期间8天的护理费按二人护理计算)。综上原告方可以认定的损失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 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 失共计**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

......

若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r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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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管律师提示

保存好发票等病例材料,如受伤严重,可以申请伤残程度和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鉴定意见可作为后期主张合理费用的依据。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请安全谨慎驾驶。

管律师 XXX

法律知识

管永亮律师,郑州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现在河南,提供全国法律咨询。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开封
  • 执业单位:河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220********9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