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管永亮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1日 95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8月20日前后,民间借款利息分段计算得到支持
【案件情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212民初2411号
原告:xx,男,汉族,xx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永亮,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汉族,xx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xx。
原告xx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永亮到庭参加了诉讼......
......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得到清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借贷事实最早发生在2020年6月18日并于2021年4月2日签订还款计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故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xx以转账的方式将xx元借款交付给xx,xx向xx出具借条,故双方借贷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
......
综上,借款利息应分段计算:自2021年4月5日起至起诉之日(2021年6月22日)止的利息,以x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6月23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x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xx借款本金xx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4月5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的利息,以x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6月23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x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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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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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提示】
2020年8月20日前后,民间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是不一样的。
【律师建议】
1,利息不仅要约定,还要约定明确。
因为: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利率要依法约定。
因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