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娜|时间:2020年08月06日|1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民终3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790637830N,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5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商丘市XX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商丘市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5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商丘市XX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商丘市XX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孙昊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