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借款发生时,华某与顾某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华某系以其个人名义借款,但案涉借款系用于其名下相关置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根据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顾某分得家庭大部分财产,实际取得了华某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分配,由华某承担全部债务,显然不合常理。结合顾某参与还款的行为,顾某尽管未直接参与共同经营,但其对案涉债务明显知晓,具有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且实际取得华某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故案涉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钱耀明与华建忠系朋友。华建忠与顾静雯原系夫妻,双方于1985年8月5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7月28日登记离婚。
2018年1月25日,华建忠出具《借条》,并在借款人处签名,该《借条》载明“兹有华建忠(身份证:XXXXXXXXXX********)向钱耀明(身份证:XXXXXXXXXX********)借人民币2,670万元(大写:贰仟陆佰柒拾万元整),此借款由钱耀明及指令上海霖锡实业有限公司(2012年12月3日转账1000万、2013年1月5日,转账570万元)、钱某(2014年4月23日转账300万元、2015年3月23日转账500万元、2015年5月20日转账300万元)等提供资金打入华建忠及其指定的相关公司等账户。
双方约定:年利息17%、时间以半年计息一次、……注:至2017年3月18日前收到的钱已在利息中扣除。华建忠承诺,在本借条出具后六个月内付清本息,如逾期不付清的,借款利息以34%,从借款之日起计算。
2014年6月27日,顾静雯向钱耀明转账200万元;2014年8月29日,顾静雯向钱耀明转账100万元。
钱耀明遂于2018年8月提起如其所诉。华建忠、顾静雯均辩称,借款金额应当是2,370万元,钱款并未入华建忠账户,借款主体非华建忠。另利息的计算方式也不予认可。顾静雯还称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借款不知情。华建忠出具借条时其与华建忠已经离婚,对其没有约束力,其不应对34%的利息承担责任。
[一审情况]
关于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发生期间,华建忠与顾静雯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顾静雯主张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晓,但顾静雯对涉案借款亦进行还款。
顾静雯称由于与华建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但就双方所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来看,大部分家庭资产均归属于顾静雯,全部债务归属华建忠,双方并未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以及债务进行完整梳理,特别是在顾静雯有代华建忠归还借款,且双方已感情破裂的情况下。鉴于此,双方对离婚财产的分配约定,有违常理。
尽管顾静雯未在相关借条上签字,但钱耀明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故依法确认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情况]
原审法院根据顾静雯参与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协议由顾静雯取得大部分家庭资产,华建忠承担全部债务且对家庭财产和债务未予梳理等事实,认定顾静雯虽然没有在系争《借条》上签字和直接参与共同经营,但并非对涉案债务不知晓,故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顾静雯现仍主张其对涉案债务不知情与事实有悖,本院难以支持。
[再审情况]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借款发生时,华建忠与顾静雯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华建忠系以其个人名义借款,但从款项流向及各方陈述来看,案涉借款系华建忠用于其名下相关置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根据华建忠与顾静雯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顾静雯分得家庭大部分财产,实际取得了华建忠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分配,由华建忠承担全部债务,显然不合常理。
2、顾静雯另主张其向案外人奚秀华转账300万元并非代华建忠向钱耀明还款,因此,顾静雯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与案涉借款无关,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原审法院认定顾静雯参与偿还案涉借款正确。
3、根据顾静雯与华建忠家庭财产分割及债务未予梳理的事实,结合顾静雯参与还款的行为,顾静雯尽管未直接参与共同经营,但其对案涉债务明显知晓,具有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且实际取得华建忠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故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顾静雯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法律分析]
以个人名义借款,一方的配偶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示对债务的认可、追认,具有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则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事后对债务的认可或追认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款发生时,夫妻双方均在现场;
2、非举债一方的银行账户接受到了借款,没有提出异议;
3、非举债方主动清偿债务;
4、非举债方向债权人书面确认债务数额、偿还时间等细节,或约定以家中字画、车位等财产进行以物抵债等。
本案中,三级法院都将顾静雯主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300万作为一个认定夫妻共同的重要情节。
再次也提醒非举债配偶一方,对配偶或对债权人行为的回应,一定要谨慎,并注意不要随意让配偶拿自己的银行卡收款。
附:二审判决书案号:(2019)沪民终296号
再审判决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3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