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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原油宝事件:投资者提起诉讼应慎行!

发布者:高依升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2日|分类:金融证券 |333人看过


如果不是出现负的结算价格,如果不是中行通知原油宝投资者补交保证金,原油宝就象外汇做市商交易一样,波澜不惊。问题既然出了,创伤需要抚平。中行虽然放弃了补交保证金的要求,但投资者仍然认为自己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

现在各地公布了关于原油宝事件的受理法院(参见《近30省份明确原油宝事件受理法院,投资人迎来曙光?》)。投资者对此应如何看待?是不是参与交易的投资者都可以提起诉讼?显然不是。

各地公布受理法院,一方面,说明投资者提起诉讼的意愿强烈,并且也具有普遍性和多发性;另一方面是分地域集中管辖,以提高审判效率和统一裁判尺度。作为投资者来说,不能因此跟风而上。如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跟风起诉,那么,最终得到的将是败诉的结果。这浪费了时间、精力不说,还很可能影响了自己的心情和认知。

事件发生后,笔者曾专门撰写了《原油宝事件需要厘清的十二个事实和法律问题》,其中对投资者能向中行起诉的情形做了简单分析。

    “十一、投资者是否有向中行索赔的权利?

首先要搞清楚中行做错了什么,投资者的索赔才会有的放矢。

中行在“WTI原油期货合约”,“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的头寸是否平仓是其自己的事情;根据原油宝产品设计规则,中行无权随意改变客户的指令,无权代替客户下达平仓或移仓指令。中行也无权对保证金比例仍为100%的多头强制平仓。

中行原油宝设计有缺陷,但能否上升到法律责任的层面?中行将具有高度风险性的美油期货拆分给了众多的中小投资者,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的监管要求是否产生民事赔偿责任?

还有一个问题,投资者是否应该熟悉“WTI原油期货合约”,“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两个市场的交易规则?中行是否有义务随时提示风险?提示风险是否够细够明确?

有的投资者说,自己曾在交易日发出平仓的指令;这个可以有,只要有证据证明你发出了,中行作为做市商,没有理由不接受;即使美油期货市场多单难以成交,中行作为做市商仍有义务为你的多单平仓。做市商的真正作用就在于关键时候他会接盘。但有几个多单持有者当时是想平仓的?”

笔者曾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从事合规风控工作,对银行推出的做市商产品和衍生品也有一定程度的关注。对银行在本次事件中的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

1、银行对负价格交易的认识和原油宝产品本身的风险提示

WTI修改规则可以负值交易的时候,银行有没有充分评估规则修改的风险,有没有重新评估产品的风险,并向投资者做相应地提示。因为原油宝是与WTI的规则紧密相联,这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预期。

事件发生后,中行公告称中行已按照交易规则已经按-37.63美元的价格结算,因此要求原油宝的投资者按照相应约定或规则结算,并补足保证金。

WTI的规则变了,原油宝产品的风险要重新进行评估并相应提示投资者。银行不提示WTI规则的修改,或者虽然提示了,但未有对产品本身相应的风险进行提示,从合理性角度来说,银行都应承担相应地责任。规则替代不了合理性,替代不了产品本身风险变化与投资者预期的错位。

如果事件之初,中行就不按负值结算,不向投资者追索保证金,合理性就满足了,但现在,如果投资者认为,自WTI修改规则之后,零价以上的一定损失也与中行没提示风险有关,法院也应该加以衡量和斟酌。

2、曾在交易日发出平仓的指令,银行系统未受理

只要有证据证明投资者当日或之前发出了平仓指令,中行没有理由不接受;即使美油期货市场多单难以成交,作为衍生品的原油宝,中行仍有义务为你的多单平仓。有做市商的交易,关键时候做市商会接盘,更何况原油宝是衍生品?!原油宝是挂钩美油,而不是直接在美油交易,投资者的交易对手一直是且只是中国银行!

49日,河北邯郸的李先生在197.3-200元左右看跌750桶原油,通过“原油宝”交易后中国银行系统崩溃,无法查询交易是否成功,系统显示保证金为零,持仓桶数为零。类似情况还出现过两次,李先生共损失四十余万元人民币。李先生应该属于上述情形。

基于合同规则、基于合理性,基于事实,投资者可就上述问题对中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上述规则依据、合理性依据,没有事实依据,投资者提起诉讼应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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