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必须出资,出资是取得股东身份的必要条件
1、干股:他人代为出资。
2、股权激励:以一定价格购买公司股权,是股权转让。
3、股权价值是变动的,取得股东身份所付出的对价不一定一样:增发
二、出资与注册资本
1、所有股东的出资构成注册资本
2、注册资本反应股东权益,是股东权益的一部分
3、注册资本与偿债能力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并不必然反应偿债能力、履约能力
4、注册资金的多少:法定最低要求股东根据经营需要确定
5、注册资金到位的时间:法定最低要求,股东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确定
三、注册资金的认缴制与实缴制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就是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写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得有相应金额的资金。
例如:2014年3月1日以前注册一个100万的公司,需要到银行开一个账户,然后把100万存在这个账户上,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需要登记实收资本,不再索要验资证明文件。
四、出资的方式
1、现金
2、实物
3、土地使用权
4、知识产权
5、股权
6、债权:债转股的形式
7、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出资的基本要求
1、合法、无争议:偷盗、诈骗、贪污受贿等资金来源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出资;有争议的债权,未决的债权不能作为出资
2、无负担:土地使用权、股权不能有质押
3、非货币出资要评估
4、转移权利,脱离出资人独立存在:
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需把商业秘密交给公司掌握和使用,公司可脱离原所有人独立实施商业秘密。房屋租赁权不宜作为出资,因为公司对房屋的使用还无法脱离出资人而独立享有权利,需要出资人继续交房租。
六、货币出资的注意事项
股东应当将现金缴存或转账公司的银行账户,会计以银行单据作为入账依据。
(1)股东投资款必须先转入或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并以银行单据作为入账依据。
(2)避免直接将投资款交公司,公司支出后以公司开具的投资款收据和相关支出发票入账作为出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七、非货币出资的几个注意问题
1、非货币出资一律要经过评估程序
避免因出资不实或不足而要求相关出资人补足
2、关于转移权利
1)、要有权利转移协议或在公司章程中记载;
2)、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办理相应手续;
3)、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向公司提供相应权利凭证(如发票、买卖合同或其它证明),并由公司入账和登记在册。
3、关于商业秘密投资入股
1)、商业秘密包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法律上所说的商业秘密必须具有非公开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大类。不具有上述条件的各种信息,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取得法律保护。
针对商业秘密出资问题,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但《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均对无形资产出资问题做出了规定。如《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尽管没有明确指出可以用商业秘密出资,但“非专利技术”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专利技术之外的所有技术。而商业秘密包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作为一种非专利技术的出资方式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
经营信息能否出资?
经营信息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不属于“技术”,主要包括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投资策略、市场信息、采购价格、销售成本、销售价格等内容,企业完整全面的经营秘密通常是权利人经过数年收集与积累的结果,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控制、价格体系和销售网络,良好的经营信息可以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还可以进行交易转让。可见经营信息同样具有财产性,是无形财产的一种。关于经营信息能否出资的问题,法学理论界倾向于认为应允许用用出资,但是司法实务界对此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各地法院涉及此类问题的做法也不相同。
2)、关于商业秘密投资入股的协议要签订好。在投资协议书中,也应注意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容、使用期限、贬值风险等予以明确的约定,以免表述的模糊不清所导致的未来的权属争议或其他纠纷。
商业秘密因为具有秘密性,不可能公开交付,只能通过股东与公司私下达成相应协议约定商业秘密的交付使用事项。同时,因为商业秘密的价值主要在其使用性,出资人完全可以以同意公司使用其商业秘密的形式出资,因此,应明确在出资之后,出资人是否可继续使用其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商业秘密作价入股其他的公司,在进行评估时,商业秘密权利人应提供包括该商业秘密信息的有效状况、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技术根据和标准等的详细资料,以供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以适当的方式对该商业秘密的价值进行评估。另外,鉴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属性,出资方在签订投资协议及将商业秘密提供给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之前,应与其他的投资人及商业秘密的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4、无形财产的有效期限与公司期限协调原则
在确定以何种无形财产作为资本以后,还要看这种无形财产与公司的期限是否协调。原则上无形财产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能少于新建公司的期限。如用一项有效期为10年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入股一个有效期为20年的公司明显是不适合的,会侵犯其他股东的利益。当然股东各方入股都自愿也可以。
5、非货币出资的变通方式
1)先以货币形式出资,然后以出资货币购买;
2)若资金数量有限,可调低公司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