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依升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与合伙(普通)企业的比较

发布者:高依升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2日|分类:公司法 |591人看过

高依升律师


1、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2、企业的运作机制不同

公司投资人不是以股东的身份直接经营和管理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选举任命的董事会、总经理以及监事会等日常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可直接以合伙人的身份执行合伙事务,可分别执行合伙事务,也可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3、出资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公司股东根据出资比例(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参与决策;股东之间会产生分化,分化为一人或部分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公司,而部分人(中小股东)则权利容易遭受损害,并且小股东一般不能直接向实际控制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主张权利。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具有同等的权利,与合伙出资比例关系不大。虽然也会发生部分合伙人互相排挤的现象,但权利受损害方可直接对相关合伙人提出主张。当然,在合伙企业雇佣内部管理人员的情况下,也会存在个别或部分合伙人指使被雇佣人员实施损害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利益的行为,这时也会产生受侵害合伙人无法直接指向侵权合伙人的情形。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而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清偿债务,即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5、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作用不一样

公司成立的同时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备案公示,公司章程除了对公司股东之间、公司内部日常机构的运作具有约束力外,对与公司交易的相对方也具有一定的效力。如,公司对外投资、担保的内部程序的完善直接影响投资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公司交易的相对方应注意公司章程的规定,判断公司对外的行为是否越权。

合伙协议只在合伙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对外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