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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汤X、张XX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褚文柳|时间:2022年04月19日|6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汤X,女,199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XX,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9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汤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褚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XX归还借款18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张XX归还借款17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初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5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陆续还款,截至开庭前尚欠1700元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XX未到庭应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2月,汤X分三笔向张XX交付7700元,2020年3月至4月17日,张XX通过支付宝、微信向汤X转账四笔合计2800元。2020年4月17日,汤X通过微信向张XX催要借款,并让张XX出具借条,张XX问“还差多少”,汤X答“4992”,后张XX通过微信将借条的照片发给汤X,借条上载明“今张XX向汤X借款5000元,经协商张XX需要在5月15日之前还清5000元整”,下方落款注明了借款人及其身份证号码。此后,汤X持续在微信上向张XX催要,张XX陆续归还了3200元,此后多次向张XX催要无果,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出借钱款的义务,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张XX尚欠原告汤X借款本金17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到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对此,被告应当归还。被告张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汤X借款本金1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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