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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华受当事人委托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胜诉

发布者:张华律师|时间:2023年06月30日|分类:胜诉案例 |229人看过举报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办理过户后,相对方不履行付款义务怎么办?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却具有本身的特殊性:国家管理严格、过户办理烦难、合同款项往往较大。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协助相对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对方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房屋出卖方往往更容易陷入被动境地......
  当我们面对这种被动境地,该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此,张华律师以当下一则发生在北京的真实案例为您解析。

案情简介

  当事人安先生生活在北京市顺义区,因自身经济出现问题,不得以决定将其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卖掉。2020年9月,安先生觅得合适的买家柳先生,经过一番交涉,双方敲定价格,验证过各项手续之后,便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奈何柳先生手头资金有限,安先生觉得既然合同已经签订,再解除合同、重新找买家也比较麻烦,便同意柳先生签订欠条后在第二年二月支付完毕剩余款项50万元。而且安先生不仅将房屋交付给了对方,还在对方支付过半款项后协助对方办理了过户手续。结果到了第二年二月双方约定的日期,柳先生仍然以手头不宽裕为由多次推脱。房屋合同已经签了,房屋过户也办理了,房子也住上了,柳先生自然是不愿意再支付剩余的房款。这可愁坏了安先生,本身是好心为对方办过户、好心给对方时间筹集资金,结果不仅没得到应有的感谢,反而连自己赢得的房屋出售款项都没拿全!无奈之下,刘先生认为只能求助于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于是辗转找到在房屋纠纷方面经验丰富的张华律师为其解决问题。

维权有方

  在初次和安先生会面时,张华便已经提前将基本案情做了整理,同时对安先生现有的证据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了一一分析。案件委托后,救济时效不能耽搁,维权方案需尽快敲定。张华律师通过反复研究案情、结合法律、研究判例,确定了初步诉讼思路。
  张律师认为,若以“履行合同”为案由,对方当事人只会面临“履行合同违约的”的压力,若以“解除合同”为突破口,对方则极有可能面临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并赔偿安先生相应的违约金、滞纳金等额外费用的不利境地,到最后“房财两空”。两者中诉讼方式虽然都能维护安先生的合法权益,但给对方施加的压力程度是不同的、可能带给安先生的收益更是相差甚远。于是,张律师以“解除合同”为案由,向顺义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庭审中,张律师综合原被告双方证据,条款清晰地分析了对方违约的行为,多角度发表了代理意见、引用合同条款及法律条文,最终赢得了法官的支持。而柳先生看到自己可能面临的“房财两空”境地,主动找到法院要求调解,并承诺限期支付剩余房款,并愿意支付违约金,以保住得之不易的房屋所有权。若坚持继续走诉讼程序,当然有为安先生争取更大利益的可能,但考虑到执行难度、回款周期等问题,在听取了安先生的意向后,最终同意该案以法院调解结案。双方达成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柳先生愿意支付安先生房屋尾款50万元、违约金30万元,以及涉案房屋的原有贷款37万元,为了真正解决纠纷双方最终协商一致柳先生支付安先生为112万元,双方针对此房屋买卖再无纠纷。柳先生当日支付安先生房屋尾款50万元,并协议于安先生解除房屋登记异议后40天内支付剩余62万元,若柳先生不按照上述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则面临着31万元的违约金压力。调解书一出,安先生心中的阴霾终于散去,几个月来的奔波也终于获得了令他满意的结果。

律师说法

  《民法典》合同编共有526条,几乎占据了《民法典》半壁江山,熟练掌握每个法条的应用要点,并结合众多房屋合同纠纷的经验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应当是每个法律从业者的基本功。房屋合同纠纷千案一面,而解决之道不一,不同的诉讼思路、诉讼请求主张、证据组织方式等等,每一点细微的差别,都会造成同样的案情、巨大的判决差异。所谓“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也不是简单要到高金额、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去起诉,而是掌握诉讼策略的灵活性,在众多诉讼策略中找到最适合当事人的策略,最终赢得案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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