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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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聘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便收取费用

作者:刘洪波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6次举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关于劳动者应聘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便收取费用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劳动者应聘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便收取费用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他们的风险基金、抵押金、保证金、保密、培训、体检等费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劳动者能随便被除名吗

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具体条件如下:一是职工经常旷工无正当理由,二是批评教育无效,三是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应当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积累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但应对符合除名条件的职工及时进行处理。须注意的是,上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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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自200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执业于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律师证号: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95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