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
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二、传统棋牌类游戏特点
根据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以下五种情形构成开设赌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五)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或者帮助,收取服务费达到一定数额的。
因此,开设赌场罪的核心在于是否组织赌博,其中包含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或代理投注、明知赌博情况下提供帮助等行为。
传统棋牌游戏因存在大量游戏币与资金流动、银商介入,涉赌风险一直处于高危状态。
具体到棋牌游戏,先来看下传统棋牌涉赌的法律风险。鉴于传统棋牌的盈利点来源于游戏币的消耗,因此传统棋牌游戏的涉赌风险点关键在于游戏币如何处理,主要是游戏币是否可以反向兑换、游戏运营者与银商合作组织赌博、游戏运营者是否抽头盈利、游戏用户间虚拟资产转移是否收缴佣金。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传统棋牌游戏因为存在大量的游戏币与资金流动、银商的大量出现,传统棋牌的涉赌风险一直处于高危状态。
根据当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棋牌游戏经营活动是否合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游戏中进行财富输赢是否设置了上限。
游戏中允许有输赢,但应该有上限设置,将输赢额度限定的娱乐的范围之内;否则就将涉嫌赌博。具体上限额度以地方法规解释为准。
2、游戏中运营商的收入模式是否根据输赢比例进行抽水。
提供游戏服务,允许收取费用。在收取费用的方式上不能采用类似赌场抽水的方式,从赢家赢取的额度中按照比例抽水。而应该采用与玩家输赢没有必然关系的收取方式。例如:QQ游戏,每把收取玩家220个游戏豆(官方价值2.2分钱),这种固定费用收取的方式则是合法的。
3、游戏中赢到的虚拟筹码是否可以通过官方兑换成现实货币。
筹码变现,是界定是否合法的最主要依据之一。如果玩家输赢的都是虚拟的无价值的数值,不能界定为“财物输赢”,则不涉及赌博。但如果运营商未设置输赢额度,并且为玩家提供将游戏筹码兑换为现实货币的服务和途径,则无异于赌场的筹码兑换行为,那就属于违法行为。
三、关于《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重点条款
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所需的必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场所以及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电子标签等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全文,详见附件一)
四、关于《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点内容。
(一)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做了区分,以适应网络游戏市场发展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二)加强主体管理,规范市场行为。《通知》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同时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做出了严格规定: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
(三)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明确企业责任。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对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都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四)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附全文,详见附件二;附解释,详见附件三)
8年
3次 (优于83.98%的律师)
2次 (优于85.43%的律师)
3260分 (优于88.98%的律师)
一天内
17篇 (优于98.3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