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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喜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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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挽回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喜睦律师集团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1日|分类:拆迁安置 |414人看过



【案情介绍】

齐女士在吉林省长春市承租了某公司的公房,装修后用于经营美发厅,并办理了《国有房产非住宅房屋使用证》和经营手续,并且考虑到经营需要,齐女士从某公司购买了屋后楼梯间。因棚户区改造项目,齐女士的美发厅纳入了拆迁范围。然而,当每家每户都“如火如荼”地开展拆迁谈判时,齐女士却被“晾在一旁”。焦急的齐女士下定决心,主动出击。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齐女士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遂聘请了喜睦律师事务所,负责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案件审理】

  律师介入后,迅速启动调查取证程序来全面掌握委托人美发厅所在地的拆迁项目进展,同时,律师指导委托人对美发厅的方位、外观内饰等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做好充足准备。2017年9月,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区政府径行对委托人的美发厅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企图让委托人和律师“知难而退”。但经过前期的调查取证以及有针对性地启动法律程序,律师清晰地掌握了拆迁方的违法点,正在等待最佳的诉讼契机。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正是本案的关键性节点。律师迅速起草起诉状,并指导委托人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然而,区政府似乎“有备而来”。区政府以委托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而非被征收人为由,主张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也无权提出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诉讼。并且,区政府认为,拆迁工作人员已经对委托人的美发厅进行了评估并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因此,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有效。

  面对区政府看似“有理有据”地辩解,律师早已对违法点“精准定位”。律师指出:首先,根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委托人是公房承租人,征收补偿涉及到委托人的权利义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也载明委托人有权起诉,因此委托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起诉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通过依法评估确定,分户评估报告应由房屋征收部门逐户送达,并告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享有复核、鉴定的权利。但本案,区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向委托人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因而区政府没有保障委托人对分户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再次,区政府没有对委托人未经登记的楼梯间等部分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违反了《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综上,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应依法撤销。

  最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喜睦说法】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对行政机关的职权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尤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为法律都有具体要求,实体上和程序上都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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