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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喜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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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助力40年老房摆脱“违建”危机

发布者:喜睦律师集团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4日|分类:行政复议 |310人看过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承租天津市河北区某街道公产房屋。因使用人住房困难,孙先生遂于七十年代末购买其兄长在该房屋西侧于七三年经单位批准搭建房屋一间;后家中人口增多,孙先生妻子单位于八零年出资在该公产房屋前建造房屋一间;至此,孙先生一家安然居住至今。拆迁浪潮袭来的时候,就被扣上了违法建筑的帽子。两位原告慕名找到喜睦律师事务所为自己维权。

【案件审理】

2017年10月25日,被告街道办事处作出《告知书》,却未依法向两位原告送达。2017年10月26 日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原告上述房屋系“私自搭建违法建筑”并责令原告于三日内自行拆除。

街道办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仅违法,而且严重影响两位原告的生产生活,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两位原告在律师的指导之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面对原告的合法合理的诉求,被告街道办事处并不善罢甘休:街道办声称,经天津市规划局河北区规划分局查证,该建筑无相关规划许可信息,可以认定两位原告在河北区的房屋是私搭乱建违法房屋,并认为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

  律师据理力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街道办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履行告知两位原告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但本案中,街道办在作出《告知书》后未依法送达,并在作出《告知书》的第二天,在未听取二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且在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亦未依法送达二原告,均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街道办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并最终做出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被诉街道办事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喜睦说法】

在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作为被告的地方政府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无论建房行为是否合法,地方政府如果想要拆除相关房屋,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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