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委托人张先生是上海市某村一普通村民,从2001年开始便进行生猪养殖,2017年初张先生的养殖场面临拆迁,由于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尚未搬迁。然而,2017年3月14日被告对张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委托人张先生在2017年3月14日12时许在其养猪场,犯有通过渗坑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决定对委托人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并执行。
张先生深感不公,好好的养殖场费心经营多年,面临拆迁补偿未果,却被扣上污染环境的帽子遭遇拘留。张先生恢复人身自由之后,迅速找到喜睦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帮助。
【案件审理】
针对被告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律师尖锐的指出: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对环境污染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前提是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案件进行移送,而移送案件的前提是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先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本案中,被告在对委托人作出行政处罚时,环保部门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被告执法程序违法,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辩称:其根据环保部门的移送书及相关证据,依法对原告予以立案,履行了调查、告知等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经过激烈的庭审,法院总结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在环保部门未作出行政处罚时便立案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通过法庭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执法程序违法,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
【喜睦说法】
拆迁案件本身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得不承认,在没有拆迁律师介入的诸多案件中,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行为,即使存在违法情况,但往往很难得到追究,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也就难以得到保障,而之所以出现这种现状,一方面与违法主体的公权力性质有关,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缺乏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随着被拆迁户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维权以及拆迁律师的重要性也将越来越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