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睦律师集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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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喜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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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来拆迁,程序要合法

发布者:喜睦律师集团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2日|分类:经济仲裁 |411人看过



【案情简介】

  张先生在湖南省某区拥有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为满足生活居住需求,张先生在老宅基地范围内对老房子进行翻建并继续居住于此。2017年,张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但拆迁双方一直无法就安置补偿问题协商一致,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遂聘请了喜睦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我所介入本案后,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案件审理】

  律师介入后,迅速开展案件情况分析,针对委托人王先生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但缺少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律师制定了维权预案。果不其然,2018年1月,城管执法局以张先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张先生自行拆除房屋。

  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巨大影响,因此行政处罚的作出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以《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程序入手,我所律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随着调查的深入,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点逐渐浮出水面,律师遂协助委托人张先生向湖南省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了证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城管执法局向法院提交了省政府批复、市政府办公室通知、规划局复函、《调查通知书》、《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来证明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就当城管执法局认为“胜券在握”时,我所律师根据前期调查取证获取的信息,迅速在城市执法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发现了“破绽”。律师指出,城管执法局确定委托人张先生房屋所在位置的主要依据是市规划局作出的《关于张先生在某区建设建筑物情况的复函》,但通过对比各份材料的签章日期,《关于张先生在某区建设建筑物情况的复函》的签章日期,明显晚于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因此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撤销。

【喜睦说法】

   拆迁大部分人一辈子也就能遇到一次,因此,面临拆迁一定要思路清晰,条理分明,合理的安排和分步应对维权措施,希望广大的拆迁户少走弯路,通过法律维权解决拆迁纠纷,维护好自己在拆迁中的合法权益,用法律维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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