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24,骗购电信卡贩卖给他人使用造成电信资费巨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1、王庆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61号。
2、被告人王庆,1970年人,北京市朝阳区。
3、王庆1999年使用伪造的共45张身份证复印件,在北京移动公司代销点购得SIM卡45张并出售给他人,至2000年止该45张SIM卡被使用并恶意欠费20.3万。案发后,王庆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逮捕,后朝阳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4、朝阳区法院判决王庆诈骗罪10年,罚金2万。
5、王庆上诉,北京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司法观点,王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入网手续,使北京移动公司代销人员误以为是真实用户办理,造成电信资费的损失而此过程中王庆非法获利,王庆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
上一篇
诈骗罪司法观点23,将他人手机号码非法过户后转卖获...下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