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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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司法观点14,警察使用假罚款收据处罚车辆并占有罚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发布者:李晓明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305人看过


诈骗罪司法观点14,警察使用假罚款收据处罚车辆并占有罚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1、姚国建等人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5期。

2、被告人姚国建,1965年人,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

3、姚国建系交警大队临聘人员,2002年伙同他人印制1.6万张假罚款收据总面值80万,并伪造2枚公章,后使用加盖假公章的假收据拦车罚款,案发时共计罚款1.2万,登封市检察院以贪污罪提起公诉。

4、登封市法院判决姚国建诈骗罪2年缓期3年,罚金3000元。

5、司法观点,姚国建从他人手上只收到1.6万元假收据,实际骗取金额1.2万,认定既遂金额1.2万、未遂金额4000元、对于毫不知情他人手上剩余的78.4万假收据无需承担责任;姚国建虽为交警大队临聘人员,并且以警察身份实施犯罪,但他的职务是市区内的交通警亭值岗,没有权利去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乡村道路处罚车辆,到这些地方私自处罚车辆,不是职务行为,且获取的1.2万并不是公共财产,所以不构成贪污罪。这种以警察身份实施犯罪,正是诈骗犯罪中常见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手段,且侵犯的是过往车辆司机的私人财产,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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