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1、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醉酒毒杀不是工伤)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自杀的
(4)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
2、 工伤保险的缴费
(1)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3、 工伤保险责任承担
【情形1】用人单位未参保,发生工伤的处理
(1)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3)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情形2】用人单位参保,发生工伤的处理
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 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 |
治疗期间 |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伤残津贴 |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补助金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其他 | 无 | 1、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2、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3、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4、劳动能力鉴定费。 |
【情形3】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劳务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为工伤保险关系依附于劳动合同关系)
4、 社保待遇的衔接
(1)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5、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的伤害
具体处理规则为:
解决方案 | 举例 | |
工伤认定问题 | (工伤单独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甲公司职工张某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被李某电动车撞伤,李某负全部责任。 (1)张某已经从李某处获得民事赔偿5万元,不影响张某工伤的认定。因为二者法律关系不同。 (2)已经认定张某是工伤,张某可直接要求社保机构支付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等。不受张某是否起诉李某、是否从李某处获得民事赔偿的影响。 (3)已经认定张某是工伤,因车祸住院医疗费用为1万元,这笔费用由李某承担,因为是李某的侵权才导致张某住院治疗。该笔医疗费用社保机构不再支付。 |
赔偿问题 | (民保险待遇可兼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事赔偿和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医疗费用的承担 | (医疗费用是单份) 1、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6、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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