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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丈夫”转账成了诈骗帮凶?警惕新型“杀猪盘”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8月16日分类:转载浏览:32次举报

若有一天你遇到一个十全十美的对象

先与你谈感情再谈金钱

你得当心了

你很可能遇到了诈骗集团!

如今的诈骗集团升级

不仅要骗你的钱

还要让你帮他洗钱”……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杨某是一名家政服务人员,在网络平台交友过程中偶然认识了一名为彼得王的网友,彼得王声称自己是一位生活在海外,有公司、有房产的成功人士。从2023319日至同年522日,彼得王一共使用不少于10个账号与被告人杨某通过钉钉、QQ等平台聊天。

 

在聊天过程中,彼得王对杨某十分热情,面对这样一位体贴又多金的网友,杨某不禁心动了,与彼得王达成了婚恋意向。彼得王还向杨某承诺为她买房、为她的儿子买房结婚、为她偿还债务并为她开设养生馆提供资金支持。

 

取得了杨某信任后,彼得王才开始显露出他的真实目的,彼得王以做生意需要转账而自己没有中国的银行账户为由,请杨某帮助转账货款,沉浸于彼得王承诺的美好未来的杨某欣然同意帮助彼得王转账。

 

在转账前,杨某曾有多次机会发现彼得王的阴谋、避免滑入深渊。在聊天期间,钉钉安全助手分别对彼得王使用的陈柯林斯”“谦逊的”2个账号向杨某作出防诈提示:该用户存在疑似欺诈行为,请仔细确认对方身份,谨防欺诈。

 

涉案聊天记录中聊天系统提示防诈

 

转账期间,公安机关于2023518日上门提醒杨某小心被诈骗集团利用,并告知其帮助他人转账的法律后果;在转账过程中,杨某收到的彼得王发送的转账备注信息中包含了黑钱、诈骗钱,一概不认等内容。但杨某被爱情冲昏头脑,执意继续转账,甚至还发信息提示彼得王要分开转账,以规避相关部门的监管。

 

被告人提醒对方规避侦查

 

经公安机关调查,2023518日至同年521日,杨某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达30余万元,其中已查实涉及网络犯罪的资金为20余万元。

 

2023522日,杨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当庭予以翻供。

 

人民法院裁判

上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对方提供的资金可能为涉诈骗资金,仍帮助其转账,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考虑到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法官说法

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使得网络交友有着方便、快捷、多样的特点,在给人们带来获取甜蜜爱情可能性的同时,也给诈骗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诈骗的犯罪目的也越来越多样,在网上交友的过程中要注意防范各种风险,既要防止自己成为诈骗犯罪的受害者,也要避免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一、转账非法资金主观故意的认定

从本案案情来看,彼得王通过网络与被告人杨某相识后,先后使用不少于10个钉钉账号,通过变换姓名等身份信息与杨某联系,明显有悖常理。其中,2个账号还被平台提示存在疑似欺诈行为,还提示她要采取规避相关部门监管的方式转账。尤其是公安人员上门对杨某进行释法说理,明确告知其为所谓的未来丈夫转账存在违法性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此时,杨某主观上对于彼得王所转账资金系犯罪所得是明知的,但杨某为了所谓的爱情和利益,仍代为转账,是以认定其具有转账非法资金的主观故意。

 

二、提高反诈意识,勿做诈骗帮凶

诈骗分子的骗术一直在更新迭代,民众要提高反诈意识,警惕各类诈骗行为,避免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该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杀猪盘案例,诈骗分子在骗取了被告人杨某的感情和信任后,让其无偿为诈骗集团非法转账。本案中的杨某自述其曾在网恋网站被诈骗,自己也是受害者。可是她却再次掉入诈骗分子的圈套,就是因为被对方勾勒的美好未来所迷惑,产生不切实际的幻想。以为转账只是帮个小忙,自己不会有实际损失,也不用承担任何风险,甚至无视公安机关的提醒,仍然执迷不悟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值得警惕。

 

法官在此提醒: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诈骗分子往往抓住对方想获取某种利益的心理,让其心甘情愿转账洗钱。大家在网上交友时需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要被诈骗分子的谎言所蒙蔽,警惕糖衣炮弹、甜蜜陷阱;在聊天中涉及充值、转账、扫码、支付等金钱往来的行为,需要保持冷静、谨慎操作,如遭遇诈骗,请立即报警并配合警方调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文章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1】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2】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3】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4】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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