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
他竟非法侵占公司财产
23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何某某在上犹县某公司做业务员,负责从公司仓库领取货物配送到上犹县城及周边乡镇的餐饮点等地,并收取相应货款上交公司。
期间,何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取客户拖欠上任业务员的货款、客户预交货款但未上缴公司,还从公司领取货物私自转卖给客户,侵占公司货款共计23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上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自己担任公司业务员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或客户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退赔了侵占的全部违法所得、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廉洁从业是每个劳动者的基本从业规范
面对金钱诱惑时
应当坚守职业准则
恪守职业道德
杜绝侥幸心理
切莫以身试法
文章来源:综合上犹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3】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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