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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8月06日分类:转载浏览:74次举报

基本案情

孙某与梅某于20176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梅小甲。20227月,孙某与梅某开始分居,梅小甲随孙某生活。202211月,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梅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因孙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梅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不准予孙某、梅某离婚。20243月,孙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经传票传唤,梅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孙某与梅某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孙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且孙某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梅某均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可见其对挽回婚姻持消极态度。综上,对于孙某要求与梅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孙某主张梅小甲由其抚养,本院认为,梅小甲现跟随孙某生活,且未发现孙某存在妨碍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故对于孙某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故本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抚养孩子的实际需要,确定梅某每月支付梅小甲的抚养费500元,直至梅小甲年满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被告不到庭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被告不到庭是程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自行放弃其诉讼权利,庭审活动仍可正常进行,法庭可依据审理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法院是否判决离婚是实体问题,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张离婚的一方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反之,判决不准予离婚。离婚诉讼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原则上要求夫妻本人亲自参与处理相关事宜,以确保离婚意思的真实性,有些被告错误地认为不到庭应诉,婚就离不掉,这种想法恰恰是对婚姻不负责任的表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文章来源:郓城县人民法院王尤博李 赫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提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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