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
当事人明明具有执行能力
却拒不执行
怎么办?
“拒执罪”了解一下!
1
2024年7月8日,乌当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庭审现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参加,现场多名被执行人也被“特邀”旁听庭审,旨在通过真实案例让他们认识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严重后果。
2经审理查明
2022年4月谭某某因与被告人刘某甲、廖某某之间的借款纠纷向乌当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廖某某、刘某甲偿还借款和利息,同年7月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甲、廖某某偿还谭某某本金140000元、利息184493.85元及之后产生的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甲、廖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义务,谭某某于同年10月向乌当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乌当区人民法院对该强制执行案件立案后,多次催促要求刘某甲、廖某某履行判决义务,并要求二人到法院报告财产,但刘某甲、廖某某都未配合执行。
同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廖某某商议后决定私自将二人位于贵阳市乌当区某地自建房以108万的价格卖给邵某某,邵某某先行支付32万,为避免房款被法院扣划,由邵某某一方将30万元转账至刘某乙银行账户,2万元现金直接交给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廖某某收到该笔款项后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生活开销。2023年2月,邵某某一方将购房尾款660000元转至刘某乙银行账户,其余部分通过现金支付给被告人刘某甲,二被告人收到售房尾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投资、开销,剩余20万元由被告人刘某甲安排转至其姐夫谢某某处保管。至今,被告人刘某甲、廖某某未偿还谭某某任何款项,二人出售房屋所得的108万元被全部用完,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认为
二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
以案说法,宣讲互动
在庭审结束后,审判长以案说法,对旁听人员进行了集中宣讲,详细讲解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入罪标准和量刑规定等,并向旁听人员列举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案例,告诫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恶意规避执行。本次参加旁听的被执行人深受触动,纷纷表示深刻认识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严重后果,之后将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此次公开庭审,不仅对被告人起到了惩戒和教育作用,也向社会公众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对企图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员起到了警示和震慑效果,营造了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文章来源:乌当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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