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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买手”海淘偷逃税额近90万,两人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7月17日分类:转载浏览:77次举报

读案、学法、明道理

     个人海淘商品在一定限额内可以享受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优惠。有人则从中看到利润,通过组织买手海淘,以蚂蚁搬家的形式囤货,进行二次销售牟利。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走私犯罪。

 

 基本案情

 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在被告人陈某仓库查扣走私进境的药品、化妆品一批,并将被告人陈某、吴某抓获归案。经核查,被告人陈某、吴某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八十九万余元。

 

 近期,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吴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吴某共谋利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走私货物进境销售牟利。组织以高校大学生及其周边人群为主的买手,以买手个人名义在国内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化妆品、药品、保健品、奶粉等货物,再由跨境电商平台将货物通过快件或跨境电商渠道申报进口,直接邮寄至指定地址。陈某、吴某再重新理货并进行销售牟利。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综合被告人陈某、吴某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形,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九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药品、化妆品、食品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国家给予消费者跨境电商税收优惠政策,是为方便大众购物生活。而本案被告人通过组织买手海淘,本质上是将本应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货物伪装成个人海淘物品进境,目的是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最终触犯了法律红线,受到了应有惩罚。在此,告诫社会大众使用跨境电商也应以个人使用为目的,切勿贪小便宜为不法分子充当买手

 

文章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二庭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律师提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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