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污染环境案件即将宣判前
承办检察官突然收到了
一封被告人写的坦白自述书
“我之前供述‘6月底到案涉场地填埋’
‘现场挖机是我的’,这些都不是事实……”
被告人为何突然翻供
案件真相到底如何
……
一起跨省偷运填埋“毛垃圾”(行业术语,指未经分类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历经两次庭审,4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然而,在案件即将宣告判决前,其中一名被告人朱某却突然翻供,坦白还有其他人实施犯罪。经过补充侦查,案件真相最终得以查明。
4月8日,经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陈某、孔某、夏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40万元至25万元不等;以污染环境罪、包庇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4名被告人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共计92万余元。
此前,经委托鉴定评估,4名被告人应赔偿修复费用290万余元。其中,陈某、孔某、朱某已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签订赔偿协议,目前已按约分期缴纳23万余元。
跨省偷运填埋“毛垃圾”
2022年10月初,陈某、孔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由群众举报案发。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2022年上半年,运输车老板陈某、孔某等人发现从外省运输“毛垃圾”(经鉴定属于其他有害物质)有利可图,便由陈某组织孔某等人从外省运输“毛垃圾”至南通处置,每车收取5000余元的处置费用;陈某通过夏某寻得一处拆迁空地作为填埋垃圾的卸点,夏某从中收取每车1000元的卸点费;陈某联系挖机老板朱某,由朱某安排驾驶员及挖机至上述地块协助陈某等人挖坑填埋“毛垃圾”。2022年6月底至9月,陈某等人自外省装运“毛垃圾”共7500余吨倾倒填埋。
案件发生后,当地政府为防止污染扩大,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毛垃圾”进行开挖、清运、分拣处置,产生费用共计134万余元。
因南通市域沿江五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由如皋市检察院集中管辖,2023年1月29日,陈某、孔某等人污染环境案被移送至该院审查起诉。2023年5月12日,如皋市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
判决前被告人突然翻供
2023年8月18日、12月1日,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4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2023年12月25日,就在案件即将宣判前,承办检察官突然收到了一封被告人朱某写的坦白自述书:“我之前供述‘6月底到案涉场地填埋’‘现场挖机是我的’,这些都不是事实……”被告人为何突然翻供?案件真相到底如何?
承办检察官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第一时间召开案件补充侦查会议。会上,检察官从自述书反映的情况与之前收集的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存在的矛盾点着手复盘案情,围绕自述书内容属实和不属实两个侦查方向列出20余条补充侦查意见,包括关键人物查证、关键时间节点查实、关键行为确定等。
公安机关重新传唤了朱某以及在侦查阶段为其作证的工人王某(因其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追诉标准,且情节显著轻微,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据朱某供述,他于2022年9月初经朋友张某介绍到涉案地块填埋“毛垃圾”,在被公安机关查处后,他以为事情不大,考虑到张某不仅是朋友,还是生意上的长期合作伙伴,出于朋友义气便没有将张某供述出来,谎称自2022年6月以来都是他填埋的“毛垃圾”,并让工人王某为他证明。对于2022年9月初其接收填埋工程前,是谁在案涉场地填埋“毛垃圾”,朱某表示不知情。
公安机关立即找张某核实情况,张某承认是他把填埋工程介绍给朱某的,但表示对于其余的事情不清楚。由于案发现场是一处长期闲置的拆迁空地,地理偏僻,人迹罕至,公安机关在侦查初期就进行过走访和监控排查,但因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监控探头,案件陷入僵局。
聊天记录中发现蛛丝马迹
检察官在翻阅卷宗中张某的微信聊天信息时发现,张某曾向冯某发送过案涉场地的现场定位,但没有其他聊天记录内容。检察官认为,张某和冯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引导侦查人员调查取证。侦查人员调取了2022年6月前后张某、冯某的通话信息,发现6月至9月二人通话频繁,9月以后明显减少。
侦查人员将冯某抓获,经过释法说理,冯某交代了事情经过:2022年6月,根据张某的安排,冯某在案涉场地填埋“毛垃圾”共5500余吨,张某支付其填埋费用1万余元,后因张某有其他工程要开工,冯某自9月初离开后就没有再返回案涉场地。冯某到案后提供了张某支付给他填埋“毛垃圾”费用的凭证。面对证据,张某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查,2022年6月底至8月底,挖机老板张某安排工人冯某协助陈某填埋“毛垃圾”。后来,张某因承接了其他工程,便介绍朱某于2022年9月2日至9月底继续填埋“毛垃圾”共2000余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6万余元。
朱某向承办检察官坦言,随着案件推进,他一直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一面是经常介绍工程给自己的多年好友张某,一面是将面临三年以上刑期、罚金以及生态修复赔偿金,在“左右煎熬为难”之间,他最终选择如实供述了包庇的犯罪事实。
查明案情后,3月4日,检察机关以朱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包庇罪向如皋市法院提起变更、追加起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今年1月22日,张某、冯某等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5月16日,该案被移送如皋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卢志坚陈莹莹姜平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六)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十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八)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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