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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无人机走私手机,三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6月26日分类:转载浏览:106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226月的一个晚上,卓某某(已判决)按照林某(另案处理)的指示,在横琴一处高楼的露台操作无人机架设从澳门到该栋楼的空中飞线,利用飞线偷运货物进境。

 

卓某甲根据林某的安排,伙同卓某乙及周某某(已判决)在上述房间将卓某某架设的飞线接到绞盘等装置上,随后利用飞线运输方式接收从澳门走私进境的货物,整理打包后由周某某送到地库交给卓某丙开车运走。

 

次日凌晨,侦查人员在上述房间抓获卓某甲、卓某乙,现场查获涉嫌走私进境的手机21台、耳机96个;在横琴某路边抓获卓某丙,并在其驾驶的车上查获涉嫌走私进境的手机749台、平板电脑195台。经拱北海关技术中心对上述扣押的货物进行鉴定,系APPLE苹果、SAMSUNG三星等品牌手机、平板电脑、蓝牙耳机等工业和消费品;经拱北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85,914.38元。

 

公诉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将卓某甲、卓某乙、卓某丙三名被告人起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卓某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卓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丙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各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卓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卓某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卓某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文章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二庭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律师提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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