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是我2022年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罪案的被告人,也是我办理刑事案件以来,唯一一个主动要求判处实刑的被告人。
同秦某的第一次见面波澜不惊,我依照程序向他送达起诉书副本,安排书记员作笔录并留下办公电话。整个会面过程平静有序,一如往常。
两天后的中午,办公桌上的座机突然响起,来电显示是秦某。秦某的声音略显紧张却充满真诚:“张法官,您好,我是秦某。我想和您见个面,不知下午上班时是否有空?”我查看了排期表,应允了他。
下午2:10,我和书记员提前在一楼接待区域找了一张靠墙的桌子,静静等候。当秦某步入视线,我平和地对他说,有什么话我们坐下来慢慢聊。秦某迟疑了一下,望着我的眼睛缓缓坐下。
他开口的第一句话便让我颇感意外:“谢谢你,张法官。”我微微一愣,说:“我大概率会判你刑,谢我什么?”
秦某随后的一句话却深深触动了我:“我当然知道你会判我刑,法律是公正的,我犯下的错误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但在整个流程中,你是唯一一个没有大声对我训话、认真听我讲话的人。在你这里,我感到了尊重和平等,而不是被标签化的罪犯。”
然后,秦某谈到他和兰某某的相识、相爱,以及与兰某某前夫陈某本次发生冲突的全过程:“我是出狱后才和兰某某谈的朋友,在这之前兰某某就和陈某离婚了。陈某中途找过我说他们离婚不离家,为此我还和兰某某分手了一段时间,是后来兰某某明确说不会和陈某复婚,又主动找我,我们才在去年重新开始交往的。坐过几年牢,我知道出来后5年内再犯事是累犯,所以我遇事都是忍着。在我和兰某某重新确立关系并交往的这段时间里,其前夫陈某频繁出现,故意纠缠、挑衅、辱骂我们。我们曾多次报警,陈某反而变本加厉,让我们不得安宁。这次也是陈某先拦着不让我走,我先报警警告他不要再滋事,但陈某还是用特别难听的言语辱骂我和我家人,并动手推搡还试图用拳头攻击我,我实在忍不住了,才和他发生了肢体冲突。谁知道不小心把他鼻子打骨折了,构成轻伤二级。”
回到办公室后,我翻出了兰某某的电话,向她确认了秦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后,又同公诉机关沟通,调取兰某某、秦某在本案案发前和陈某发生冲突的警情记录以及案发当天的110接警平台的报警记录。在调取上述证据后,我迅速组织开庭审理,并在庭审结束后,趁热打铁促成了秦某和陈某就附带民事赔偿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秦某当庭履行到位。
本案的矛盾暂时平息了,但如何对秦某量刑却成了一个难题。检察机关认为,秦某此次犯罪构成累犯,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判处实刑,而且秦某认罪认罚,法院应当采纳量刑建议作出裁决。但我和合议庭的其他成员一致认为,被害人陈某对矛盾激化负有过错,秦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等量刑情节,结合其居住地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监管,应该对秦某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根据合议意见,我向检察机关发出了调整量刑建议函。
不料检察机关坚持之前的量刑建议,被害人陈某也到有关部门信访,要求对秦某判处实刑。周边关心我的领导和同事,也善意劝我,不要把自己置于两难境地。
正当我犹豫不决的时候,秦某又一次拨通了我的办公室电话,说:“张法官,最近的事情我都听说了,您别为难了,就判我实刑吧,认罪认罚也是我自己签的,我认。”
挂断电话后,我的内心里久久不能平静。“刑罚的真正目的究竟是什么?”“一个判决如何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法官居中裁判为什么要过多考虑各方意见?”……诸如此类的问题,不断在我脑海涌现,也让我陷入了思考。
“法官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良好社会秩序的守望者,我们有义务对涉事的行为作出正确的评价,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修补。处理故意伤害类案件,既要关注眼前的具体案情,平衡当事人双方的直接利益关系,又要慎重把握处理结果的导向作用,关注裁判可能产生的长远影响。”
“具体到本案,如果机械地认定秦某是累犯,对其判处实刑,固然案件本身没错,但对刑满后一直遵纪守法的秦某而言无疑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其再次入狱不但可能会给社会留下新的隐患,而且可能传递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错误导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充分考虑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通过公正合理的判决,实现法律的教育、预防和惩治功能,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
理清思路后,我迅速拟定了同陈某居住地社区书记、社区民警联系,多方发力争取促成陈某和秦某和解后再对秦某适用缓刑的结案计划。经过努力最终促成陈某和秦某达成了庭下和解,并依法对秦某作出了适用缓刑的判决。
该判决作出后,被害人陈某未上诉,也未再信访,检察机关亦未抗诉。秦某按规定到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并就近找了一份装修的工作。现秦某缓刑考验期已届满,被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开启了新的生活篇章。
我们常说,法律是冰冷的,但法律人的心是温暖的。这份判决严格遵循了法律的尺度,却又在细微之处流露出人性的关怀和理解。法官们以一颗公正而温暖的心,用温情与智慧为秦某铺设了一条重新走向社会的道路,让秦某在受到应有惩罚的同时,也感受到了社会的宽容与接纳。
法律的意义不仅仅是惩罚与制裁,更是救赎与引导,它用冰冷的条文守护着社会的公正与秩序,同时也用温暖的力量引导着迷失的灵魂。愿每一个在人生道路中迷失的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温情与力量,找到内心的救赎与希望,重新踏上光明的道路。
文章来源: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作者:张勋、王子薇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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