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修图软件伪造购物小票,
骗取商场积分抵扣停车费,
甚至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
开设停车费代缴业务。
一男子3年不到,
通过薅商场“羊毛”
销售虚假积分400余万分,
非法获利4万余元。
他将为自己的“小聪明”
付出怎样的大代价?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以虚假购物小票来抵扣停车费”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的某大型商场发现有人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上出售该商场的停车券。该商场正常的停车收费是15元/小时,而平台上的卖家以7元/小时出售。
商场查阅后台数据后发现,该卖家上传的小票内容都是经过修图软件修改过的,以此来骗取商场积分,卖家实际上并没有在商场内消费过。于是,商场立刻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报案。
2023年5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深圳被抓获,并当场查获用于作案的电脑、手机、打印机。
赵某某到案后供述称,某次他在商场消费后,开车离开停车场时,觉得商场停车费太高,就用修图软件将自己消费小票的金额修改变高,以便获取更多的商场积分来抵扣停车费,该操作竟然成功了。此后他就产生了通过该方法来赚钱的念头。
经审计,赵某某自2020年6月至2023年2月,使用多个手机号注册该商场会员,伪造购物小票骗取商场积分,并使用多个二手网络交易平台账号招揽停车费代缴业务,共计骗取并实际抵扣购物积分4010500分,造成被害商场损失人民币40105元。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额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
人民法院裁判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经全部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并获得谅解,最终,普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赵某某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现在,各种新类型的商业活动层出不穷,商场为吸引客流推出各式各样的促销、福利活动,其中积分兑换是较为普遍的一种形式,凭消费小票可兑换停车券、礼品、消费券等商品。这本是让商家和消费者互利共赢的好事,却让有心人钻了其中的漏洞,导致违法犯罪。
一、恶意骗取商场积分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所指的财物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实体财物,也包括各种有价值的虚拟财物。诈骗罪根据犯罪金额的不同,刑期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到无期徒刑。
商场消费产生的积分从表面上看是一种虚拟物品,但因其可以兑换停车券、优惠券及其他礼品,具有实际的价值,因而可以被视为财物。本案中,赵某某通过伪造购物小票(虚构事实)的手段来非法获取商场的积分兑换停车券并以此获利的行为损害了商场的利益,造成商场的财产损失,故构成诈骗罪。
二、商业主体要扎紧篱笆、堵住漏洞
用购物小票兑换积分抵扣停车费本是商场促销的手段,却被有心人变为“商机”,做起了半价代缴停车费的无本买卖,给商场造成损失。那么作为商业主体,应该如何防范风险、避免损失?
本案中,该商场设置的是“拍照上传购物小票+人工审核”的积分模式,给犯罪分子钻了空子。对此,商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升级线上积分兑换系统,并定期组织审核人员的相关培训,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同时,也要注重日常审核、查漏补缺、及时弥补,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避免给一些宵小之徒以可乘之机。
三、做理性消费者,合法“薅羊毛”
商家在日常经营中经常会推出各类促销活动,消费者可以通过正常合法的方式获取优惠。如果商家平台自身存在漏洞,消费者利用漏洞“薅羊毛”是否违法呢?本案中这些消费者用明显不合法的方式来“薅羊毛”就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让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
法官在此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按规则使用自己的真实信息进行真实的交易,合理合法享受商家的优惠福利,切勿逾越规则获取利益。
文章来源:上海普陀法院刑事审判庭 原创:何国斌陈诗若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1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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