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折明明就在床头柜抽屉中
却已被“销户”
账户余额为0元
但户主并没有去银行办理取钱
或是销户的业务
……
“感谢司法机关帮我找回大半生的积蓄,不然我女儿结婚买房都成问题了!”近日,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案件进行回访,被害人姜大妈在收到被追回的26万余元现金时激动不已。
存折里的钱没了
2022年7月18日下午,姜大妈的女儿小雨收到一条来自银行的短信提醒,称其名下的存折已被销户,存折内的20万元全被取走,想着自己并没有去银行取现或办理销户,便以为是诈骗信息没有理会。当晚回到家,小雨直奔放存折的床头柜,打开抽屉看到存折还在,稍稍松了口气,可打开存折,映入眼帘的却是“销户”二字,账户余额显示0元。她赶忙叫来母亲询问,可姜大妈说自己压根没取过钱,并且已经很久都没动过存折了。那存折里的钱怎么会凭空消失呢?
惊慌不已的母女立即报警求助。就在公安机关询问二人时,小雨的手机又收到银行的短信提醒——银行卡中的6万余元全被转走,小雨这才反应过来,她们当时的关注点都在存折上,并未注意到与存折放在一起的该张银行卡是否丢失。公安机关当即决定立案侦查。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及时跟进案件办理情况,加强案件会商与衔接配合,同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
通过对近期到过姜大妈家的人员进行逐一摸排,同时调阅存取款记录和银行监控视频,公安机关将刘某锁定为犯罪嫌疑人。
令人费解的是,钱虽被取走,存折却安然无恙地留在原处,更为蹊跷的是,刘某在取钱时的操作异常流畅,仿佛在处理自己的财物一般,即便他能拿到存折,又是如何得知密码的呢?
真相浮出水面
2023年2月21日,姜大妈再次来到派出所报警。“家里的钱又‘消失’了?”民警不可置信地问。姜大妈说放在家中的银行卡、现金等财物全都不见了,这次她确信肯定是遇到入室盗窃了。自上次钱款不翼而飞后,警察嘱咐她注意保护财产安全,但姜大妈心存侥幸,依旧把家中的财物放在“老地方”,没想到同样的剧情会再度重演。
这次,刘某在对财物进行销赃时暴露了行踪,2023年3月9日他被刑事拘留。刘某在接受讯问时交代,2022年2月他刑满出狱,在打零工期间和姜大妈是同事,听说姜大妈的女儿要结婚,家里准备了很多钱,他立刻觉得这是个“发财”的好机会,于是动了盗窃的心思。
通过日常套话,刘某打探到姜大妈的住处,后冒充租客骗来开锁匠顺利进入姜大妈家中,进屋后翻箱倒柜,不仅找到了存折、银行卡和身份证,还发现了一张写有密码的纸条。刘某即刻带上偷来的存折和证件前往银行,并通过纸条上的密码顺利取现20万元,然后又潜回姜大妈家,把存折和证件原封不动地还了回去。
犯罪分子终落网
刘某取完存折里的钱,又刷银行卡购买了数万元的金饰品,再编造谎言让朋友帮忙把赃款存起来,随即离开沈阳。公安机关发现刘某作案后已流窜至外地,遂立即扩大搜索范围,持续调查追踪。刘某在外地提心吊胆地躲了半年,因未被抓获而心存侥幸,回到沈阳后故技重施,以同样方法再次进入姜大妈家中,偷走银行卡、金银首饰及数万元现金,在将金首饰销赃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认定,姜大妈家被盗财物价值共计33万余元。公安机关在刘某家中搜出6万余元现金,后又及时追回了其余的20万元现金。
2023年6月29日,铁西区检察院以刘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司法解释,入户盗窃且被盗财物的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标准的50%,法定刑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刘某盗窃财物价值达33万余元,故该院向法院提出了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刘某前后两次均谎称自己是租客欺骗开锁人员才得以顺利进入姜大妈家中,可见开锁人员对开锁对象相关信息查验不全。依据相关行政法规,铁西区检察院依法向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就开锁业行业监管、法治教育等问题改进工作,共建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相关单位已采纳检察建议并陆续开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该院通过普法进社区等系列宣传活动,告诫群众妥善保管好身份证件、银行卡及密码,并建议开通短信提醒以随时关注资金变化,尤其提醒老年人群体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王玲李小囡才轶名、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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