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何某在最后陈述环节说道。2024年5月14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非法经营案公开宣判,至此,一起股票交易金额3.89亿元、非法配资金额约3200万元的该区首例全链条打击股票场外配资金融犯罪活动案件告一段落。
“我们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对违法提供搭建证券交易平台技术、提供出入金账户、招揽客户、结算资金等前、中、后端的所有环节进行了全链条打击。”承办检察官顾伟介绍说。
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在没有相关从业资质的情况下,徐某、李某与何某经商议,决定从事股票场外配资业务。三人约定,由何某负责提供搭建证券交易平台的技术;徐某负责联系资方,提供出入金账户等运营业务;李某负责网站注册域名、租借服务、资金结算等。三人陆续搭建并上线运营多个网站进行股票买卖,并收取高额的佣金、利息盈利。
“之所以有股民会选择这种非法的交易平台,甘愿承担高风险并支付高佣金,原因在于涉案平台以1-9倍的杠杆吸引客户。”另一名承办检察官常尚德介绍说。
本案的案发,系股民刘先生(化名)向涉案平台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入20万余元后,加入高杠杆炒股,不到一个月时间就损失了14万余元,之后,更是发现该APP无法打开,剩余保证金一时无法取出,刘先生以为被诈骗,遂于2022年1月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像刘先生这样在涉案平台用高杠杆炒股的客户,还有160余名。
“在涉案平台上,这些中小散户投入几万至几十万资金不等,一般都会加5至8倍的杠杆进行炒股,这已经明显超出了正常股票交易的范畴。”常尚德介绍说。
据了解,这种客户先将保证金打入平台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再由“资方”提供客户要求的保证金倍数进行配资,然后通过将证券主账户分仓为若干子账户,让客户对接股票大盘进行炒股的模式,涉案平台不仅能赚取高额交易佣金及配资利息,还能够通过在软件设置低限强制平仓功能,让自己稳赚不赔,而风险,则全部由客户承担。刘先生便是如此,不但在短时间内多次被强行平仓损失大量资金,最后更是遇上平台更换网址,客服人员忘记退还他保证金的情况。
根据《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企业资质等相应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且,证券公司也需要持有相关“融资业务”的牌照,才能按照相关规定给客户提供融资服务,过程中需要受到多重监管。像本案中何某、徐某、李某等人通过私人账户收取保证金后,提供1至9倍的高杠杆供散户非实名炒股的行为,不但会因为缺乏监管提高股民的资金风险,更会在一定范围内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其行为已然触犯了法律。
2022年1月至2月,何某、徐某、李某陆续到案,经审计及认定,2021年5月至案发,相关证券交易金额达3.89亿余元,配资金额3200万元。2023年4月7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李某提起公诉,2023年11月30日,徐某、李某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23年12月20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何某提起公诉,2024年5月14日,何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股票场外配资,将股票市场变为“赌场”,其给背后一个个中小散户投资者的家庭带来的危害,是不可预估的社会风险,更是关乎民生的金融类犯罪案件。徐汇区检察院将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依法打击涉金融、网络安全、医保等民生领域的犯罪行为,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通过检察履职,加强民生司法保障,运用法治“力度”切实提升民生“温度”。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上海徐汇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提示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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