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年
离婚时彩礼是否该返还?
2024年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正式施行
通过明确裁判规则
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
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日前
秀洲法院依据该司法解释
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初,安先生与谢女士经人介绍后相恋。2022年6月,双方订婚,安先生按照当地习俗,给予谢女士彩礼32万元,并为谢女士购买了价值6万元的金饰。同年12月,双方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婚礼。
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23年10月,谢女士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两地分居。其间双方虽有沟通,但一直未能和好。2023年12月,谢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安先生亦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
秀洲法院审理认为,安先生与谢女士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果,依法准许双方离婚。
关于彩礼是否返还问题。本案中安先生给予谢女士彩礼32万元,对照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安先生家庭经济情况,应认为数额过高。双方结婚9个多月后分居,共同生活时间短。法院综合考虑彩礼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情况等事实,部分支持安先生诉讼请求,最终酌定由谢女士返还彩礼13万元,金饰归谢女士所有。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在传统习俗中,彩礼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缔结婚约关系,更重要的是为了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就是说,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虑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本案中,安先生与谢女士结婚不足一年便选择离婚,给付彩礼目的明显未全部实现,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文章来源:秀洲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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