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各类电信诈骗花样也越来越多,让人愈加防不胜防。“洗钱”犯罪,看似离我们生活很远,其实就有可能潜藏在我们身边。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为买金条,实则为团伙洗钱案,3名被告人受上线指挥,用诈骗得来的钱款购买金条,以为可以从中“轻松赚大钱”,却卷入了犯罪活动中。最终,法院判决3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年和二年。
1“轻松赚钱”是陷阱 陌生联系人要警惕
2023年初,张三在网络贴吧上看到一条“出借银行卡就可以获得报酬”的帖子,正好他当时特别缺钱,于是在网络贴吧上回复“我现在缺钱,有多余的银行卡可以出借,有需要的联系我”。不一会就有人联系他,双方加了联系方式,对方说用张三的银行卡进行“走账”,就可以支付他5000元人民币的报酬。
同期,李四在某手机软件上认识了一个人,对方问李四想不想轻松赚点钱,具体方式是帮公司“走账”。对方说会提供给李四一张银行卡,然后让李四用这张银行卡买东西,李四只要按照“上家”的要求买买买,就可以赚得2000元的好处费。对方还让李四下载某聊天软件,在这个聊天软件里,李四及其同乡孙七被拉入到一个叫“北京操作群”的群聊里,并按照群聊里的指示行动。
而王五是在某短视频软件中点赞一个视频后,对方私信王五,称送“快递”一次可获利2000元。2023年1月,王五被添加到“黄金矿工群”群聊中并学习“工作”内容。赵六则是通过某社交软件“附近的人”功能,认识了所谓的“上家”,而赵六的主要“工作”则是传递“金条”。
就此,一条完整的“洗钱链条”形成了。
2023年3月28日上午,李四携带一部与该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和孙七一起对银行卡进行验证是否可以正常使用。据李四交代,“当时查验银行卡时,张三的卡内只有几块钱。”之后,李四负责拿银行卡到商场与王五碰头,孙七负责在酒店看着张三。28日下午在商场内,王五按照“上家”的指示买黄金、开订单,并与李四碰头拿到手机和银行卡,随后二人一起到收银台刷卡付款,在这期间,共消费90余万元,包括黄金条与黄金首饰。之后,王五与赵六在附近公园内交接金条。
银行卡里从最初的“只有几块钱”到能够消费几十万元,这些巨额资金从何而来?其实,在王五与李四听从“上家”指挥购买金条的时候,一场场赤裸裸的电信诈骗正在上演。
2023年3月28日下午,受害人何先生收到了一个陌生来电,对方声称是某平台工作人员,以何先生在这个平台上办理过一个额度20万的金条借贷业务为由,对其进行诈骗。骗子声称何先生的20万额度需要注销,不然会影响个人征信。何先生在这个所谓“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先从银行及其他贷款平台进行贷款,接着以不够20万额度为理由多次要求何先生进行贷款和转账,“工作人员”称这样可以帮何先生把额度注销掉,何先生先后向张三的银行卡及其他人的银行卡进行转账。何先生挂断电话后发现自己被骗了。其中,何先生从某银行贷款的7万元转给了张三。
同样,2023年3月28日下午,张女士接到一个陌生来电,对方自称某网络购物APP客服,让张女士通过添加客服好友来完成征信认证,关闭网贷窗口。对方称在征信平台上查询到张女士在多家借贷机构有借贷行为,问是否是本人操作的,张女士说除了房贷借贷外,没有任何借贷行为,对方称张女士需要关闭银联的借贷窗口,若不关闭就会产生费用,然后张女士按照对方指示一步步操作,对方以转“小钱”可以立刻原路退回张女士银行卡的方式,取得张女士信任,在对方的要求下,张女士先后向不同的银行卡转账160余万元,之后对方称张女士的卡不是安全账户,这些金额只能在24小时后退回,对方还让张女士继续转钱到所谓的安全账户内,这时候张女士发现自己被骗了,就中断了电话并报了警。其中,张女士的一部分钱款转入到张三的账户中。
2明知故犯存侥幸 替人洗钱是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王五、赵六伙同张三(另案处理)、孙七(另案处理)受上线指示,明知是犯罪所得,各自根据分工安排,在某公司金条柜台内使用90余万元人民币购买黄金,并转移给上线指定人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掩饰、隐瞒钱款性质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均系从犯。
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王五、赵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四、王五、赵六在共同犯罪中均系听命于他人指挥、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故均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四、王五、赵六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人李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王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赵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电信诈骗套路多 网络汇款需谨慎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程杰表示,电信诈骗是指不法分子通常以冒充他人及仿冒、伪造各种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达到欺骗的目的。面对电信诈骗我们不仅要提高防范意识,还要学会冷静应对,想尽办法,及时止损。
一是要加强自我防范,提高防骗意识
不向陌生人透露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凡是在电话中索要银行卡信息及验证码的都要十分注意。在这起案件中,受害人就是接到所谓“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轻信其言,按照其要求轻易汇款,造成了自己的经济损失。
二是要冷静应对,及时止损
当发现自己遭遇了电信诈骗时,尽量保持冷静,切莫慌。首先要确定自己的损失,如:钱财、物品等,以供报案所用。在确定了具体损失之后,要尽快报案,切不可再联系网络诈骗者,防止二次受骗。有的受害者损失心切,未经报案便私下联系网络诈骗者,并且轻信了其提供的退款、退物的谎言,二次受骗,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程杰法官还提醒广大群众,警惕“轻松赚大钱”的信息,不要被天花乱坠的广告迷惑,摒弃“走捷径”心理,无论是工作还是兼职,要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本案的被告人就是在网络平台上看到所谓能够“挣大钱”,心存侥幸,明知钱款来路不明的情况下,按照指示下载软件、实施犯罪,最终酿成大错。
文章来源:供稿:田婧、于慧敏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1】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2】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3】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4】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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