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主播为粉丝跨省取藏毒快递”案已终审裁定。5月9日,记者从被告人牟某的辩护律师和家人处了解到,近期,陕西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认定牟某“明知接收的货物是毒品而代为接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无期徒刑的判决。牟某的家人表示,正在准备材料,将申请再审。
1月4日,该案二审开庭审理。牟某的辩护律师表示,这是该案第二次上诉到陕西高院,也是第四次为牟某作无罪辩护,经过4个小时的庭审后,法院宣布择期宣判。牟某此前被西安中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主播跨省取“毒快递”被判无期
牟某出生于1998年,四川沐川县人。案发前,牟某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的主播,其负责运营的短视频账号拥有15.5万粉丝。2019年8月6日,牟某受粉丝杨某指使,从四川成都坐飞机到陕西咸阳某洗衣店取一个行李箱,随后被布控在现场的警方抓获。
警方在该洗衣店内将杨某指使前来领取快递的牟某抓获。现场从快递包裹中查获疑似毒品5罐,共计3255.17克。经鉴定,这5罐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含量为53.4%至53.9%。
2021年8月,西安中院以牟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牟某上诉后,2022年1月,陕西省高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初审判决,发回重审。2023年5月,西安中院仍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牟某无期徒刑。牟某不服,再次上诉。
2022年陕西高院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牟某当庭辩称其与杨某有短视频账号的纠纷,其来西安帮杨某取东西是因杨某事前答应为其偿还债务,系被杨某诱骗取快递,且其对行李箱内藏有毒品并不明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大方打赏的粉丝成涉毒“上线”
据牟某供述,他和杨某是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认识的,当时他在短视频平台上直播,杨某经常给他捧场刷礼物,最多一次刷了近千元礼物。之后双方加了微信和QQ,互相熟络起来。牟某知道杨某外号是“雪茄”,从事开赌场、放高利贷等违法事情。
牟某称,2019年8月5日20时许,他在四川家中接到杨某的微信电话,称其朋友在西安干洗店里放了一个东西,让他帮忙去取,可报销路费,随后通过微信向牟某转账2000元,并表示,东西取出后,可给2万元报酬。次日5时许,牟某乘坐飞机抵达西安,并于9时许到达杨某指定的干洗店。
据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杨某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8年7月20日被陕西警方上网追逃。2020年6月,杨某在缅甸果敢自治区被抓获。据杨某供述,他是通过看直播认识牟某的,二人曾在四川见过面,但他否认指使过牟某参与运输毒品。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根据牟某在侦查阶段及原审庭审中的供述,牟某和“上线”的手机聊天记录、抓获经过、侦办经过、离港数据、登机牌及查获的毒品等证据,足以认定牟某受“上线”指使,前往干洗店领取藏有毒品的快递。
牟某不仅在途中收取了“上线”支付的远超以正常方式寄取快递所需成本的路费,且随时向“上线”汇报途中情况,其行为明显违背了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结合其在侦查阶段供述“上线”承诺事后给其支付高额报酬,想从中挣钱的供述,足以认定其对快递包内可能藏有毒品的主观明知。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昆明座谈会纪要》:
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代收者明知物流寄递的是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代购毒品行为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者通过在交通、食宿等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方式从中牟利的,属于变相加价。代购者从托购者事先联系的贩毒者处,为托购者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并收取、私自截留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一般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没有证据证明代购者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代购者亦未从中牟利,代购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代购者因购买、存储毒品被查获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因运输毒品被查获的,一般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辩称系代购毒品者,应当全面审查其所辩称的托购者、贩毒者身份、购毒目的、毒品价格及其实际获利等情况,综合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代购,并依照前述规定处理。向购毒者收取毒资并提供毒品,但购毒者无明确的托购意思表示,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代购行为的,一般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六、主观明知认定问题
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的,应当综合运用在案证据加以证明,必要时可要求检察机关补充提供相关证据。综合被告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从涉毒场所、物品上提取的痕迹、生物检材,从被告人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查获的毒品,从被告人体表、随身物品上提取的毒品残留物,以及调取的物流寄递单据、资金交易记录、通信记录、行程轨迹信息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明知是毒品的,可以依法认定。
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其明知的,可以根据其实施毒品犯罪的方式、过程及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结合其年龄、文化程度、生活状况、职业背景、是否有毒品违法犯罪经历及与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运用此方法认定明知的,应当认真审查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有事实依据、对异常行为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被蒙骗的可能等,防止认定错误,在决定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时更要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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