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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给付,讲礼更需讲理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6月12日分类:转载浏览:71次举报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超出正常范围的彩礼就成为了家庭的沉重负担,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也不利于社会文明风尚的弘扬。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宗因情侣分手而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

 

基本案情

男子小方与女子小庄通过网络游戏相识。二人恋爱期间,小方在微信上向小庄提出结婚意愿,小庄则表示缺乏安全感,希望小方拿出30万元彩礼才同意结婚。

 

随后,小方先后向小庄多次转账合计30万元,并在最后一次转账中备注“30万彩礼已经全部给你,你是什么选择?

 

然而,之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小庄仅向小方返还一万多元。小方多次向小庄追讨剩余彩礼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庄返还剩余彩礼28万余元。

 

调解结果

经法官进行调解,最终小方与小庄达成调解协议,小庄分期向小方返还彩礼24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两人恋爱期间,小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小庄支付彩礼30万元,但最终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实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未实际共同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为婚礼筹办实际支出款项的情况,小方有权要求小庄返还彩礼。

 

在法院调解过程中,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小庄意识到在双方未结婚情况下不应将彩礼占为己有,小方也考虑到恋爱期间女方的付出等因素,同意小庄只需返回彩礼24万元,双方遂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高额彩礼并不是保障家庭幸福的秘笈,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甚至引发两个家庭的对立冲突。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人民群众应当树立正确的婚嫁观,从家庭幸福长远打算,理性对待彩礼给付,树立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共同营造健康文明的婚嫁环境。

 

文章来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材南沙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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