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花钱大手大脚
钱包日益消瘦
于是想借职务之便
薅公司“羊毛”
事情真能如他所愿吗?
一起来看看龙华区检察院
办理的这宗案件
谢某某在销售数码相机的某线上店铺工作,负责采购二手相机。他在二手平台上看到价格合适的相机后,将购买链接发给财务,收到打款再下单购买。渐渐地,他厌倦这样波澜不惊的打工生活,而且消费欲与日俱增,还迷上泡酒吧,手头并不宽裕的他打起公司的歪心思……
他在工作中发现,财务人员经常没有对预购买相机的链接进行过多审核,就把货款支付给他。
于是某天,他像往常一样,把二手相机的价格截图发给财务。在顺利获得钱款后,他并没有购买相机,而是去酒吧吃喝消费,很快把钱花光。
后来,没人向谢某某询问相机的后续,他以为这可能是公司的审核漏洞,因此故技重施,结果还是没人发现。在之后的日子里,他每次报账后都不按实际采购,故意漏买一小部分相机,多出来的钱都被他拿去挥霍了。
三个月后,公司工作人员在盘点商品时发现,经由谢某某之手的八十多台相机迟迟未到货,一番询问下,谢某某很快将一切和盘托出,公司遂报警。
经查明,谢某某向该公司申报采购后获得人民币37万余元,扣除已采购到货的二手相机以及退货的二手相机,谢某某侵占公司采购款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龙华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谢某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醒
职务侵占罪往往发生在企业经营中,公司或企业股东、高管、购销业务员、仓库管理员等是该类罪名的高发人员。本案中,被害公司没有严格监管谢某某的采购行为,也没有对所购相机进行及时追踪,导致数月时间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如发生类似案件,企业应在第一时间掌握嫌疑人行踪,并防止其逃脱,尽可能多的收集证据。企业更要在日常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如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建立有效可行的监督机制,对于财务、采购等进行严格把关,定期盘查公司财产,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审批流程,同时加强公司法治建设,强化重点岗位员工的法律意识。
文章来源:龙华检察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3】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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