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结婚
但领了彩礼
并共同生活的情侣
在分手后要求退还彩礼
可行吗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甄俊(化名)和郝美(化名)经朋友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交往期间,甄俊曾向郝美名下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转账备注为“结婚彩礼”。同居4个月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分手后,甄俊多次找郝美要回彩礼,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郝美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审理
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存在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依照传统习俗,彩礼是双方缔结婚姻的前提条件,是男方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已查明事实,双方同居生活4个月期间,存在一定的日常共同消费支出。因此,本案根据双方在短期同居期间实际情况,酌情判定郝美返还其收到的彩礼金额的80%,即应返还4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彩礼返还的规则,对以下两种情况的彩礼返还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规定》对该情形作了如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鹏法君提醒,在法律意义上,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不成就的时候需要全部或部分返还,因此,在男女双方未确定要步入婚姻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要审慎支付彩礼,谨慎接收彩礼,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文章来源:龙岗区法院 作者:陈璟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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