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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是犯罪不是商机!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6月05日分类:转载浏览:116次举报

黄某是一名踏入社会不久的普通打工族,偶然间发现了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这个商机


20233月底,黄某听朋友说有些公司会高价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提高销售业绩,顿时来了兴趣,想着靠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发点横财,随即上网查找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渠道。

 

功夫不负有心人,黄某通过某境外软件联系上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员,购买了大量包含公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号码归属地等信息的数据文件后,随即在社交平台发布广告将购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加价出售给多名下家。

 

经查,20235月至7月间,黄某出售的涉案公民个人信息达10000余条,违法所得9000余元。

 

20243月,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黄某提起公诉,最终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由于黄某的行为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且仍存在被传播、买卖的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崇明区检察院同时对黄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黄某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履行公益损害赔偿金,黄某不法交易链条上的相关人员也在进一步追查中。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内涵丰富,其可利用价值明显上升,当前,侵犯公民信息的犯罪行为包括从源头的采集、获取,到流转端的倒卖、出售,再到末端的非法使用等全链条行为。一旦搭上互联网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快车,不仅使该类犯罪的侵害对象呈现出批量化、规模化等特点,更是催生出了大量网络黑灰产业,严重危害网络秩序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文章来源崇明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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