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流感的特效药
磷酸奥司他韦供不应求
这让经营网店的汪某看到了商机
他以板蓝根药粉为原材料
自制假药售卖牟利
每一盒药的成本仅3元
……
“法治宣讲很及时,我们很受教育。”4月1日,湖北省宜都市检察院检察官来到该市某知名企业,结合该企业近期发生的一起案例,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刑事风险及防范专题知识讲座,帮助企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受到企业职工一致好评。
甲流暴发,市场上惊现假药
2023年3月,甲型流感在全国流行,宜都市某知名企业生产的磷酸奥司他韦因对预防和治疗流感效果较好而被抢购,线下实体药店一药难求。
为了不错过治疗的48小时黄金期,家住宜昌的胡女士在某购物平台下单购买了2盒某品牌磷酸奥司他韦胶囊,结果发现里面的药和自己以前购买的药不一样,于是询问了在该药品生产企业工作的好友,被对方告知她买到的是假药。
同一时间,市场上该品牌假药频频出现。居住在湖南怀化的陈某在本地一药店购买该企业生产的磷酸奥司他韦给孩子服用时,发现该药品系假药;河南南阳一医药公司发现在网上购买的300盒磷酸奥司他韦系假药;深圳福田一医药公司发现从网上购买的300盒磷酸奥司他韦亦是假药;该企业销售人员也接到大量消费者反映有人销售假冒的磷酸奥司他韦。
该企业接到各地销售人员反映的假药线索后,向宜都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网上销售记录、物流记录、聊天记录等追根溯源,发现全国不同地区出现的磷酸奥司他韦假药均来源于一个微信昵称为“爆款供应链-汪”的人。2023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华区一产业园将汪某等人抓获,并现场查获了大量原材料和假冒包装。
利益驱使,写字楼里搭建生产线
流感的暴发和特效药磷酸奥司他韦的供不应求,让在深圳经营网店的汪某看到了商机,他与同在深圳创业的陈某等人一拍即合,决定制作假冒磷酸奥司他韦胶囊售卖牟利。
2023年3月9日,几人共同出资,在网络上购买板蓝根药粉、胶囊泡罩壳、胶囊板等原材料。同时,汪某将从正规渠道购买的该企业生产的某品牌磷酸奥司他韦胶囊外包装盒和说明书邮寄给深圳某纸品公司的黄某,请其帮忙翻版制作药品外包装盒和说明书。黄某见有利可图,便按照汪某的要求制作了药品外包装盒和说明书2万余份。
汪某等人生产的假冒“磷酸奥司他韦”胶囊成品。
汪某等人在其公司注册地深圳市龙华区某写字楼内开始了假冒某品牌磷酸奥司他韦胶囊的制作。其中,汪某负责灌装药粉和销售,陈某负责压膜,房某等人负责裁剪压膜后的铝膜边角,汪某之妻负责纸盒的裁剪、包装和账目管理,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生产线形成。至同月26日,汪某等人共向全国各地销售某品牌磷酸奥司他韦胶囊5650盒,每一盒药的成本仅3元。
为了拓展销售渠道,汪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售卖自己制作的假冒磷酸奥司他韦胶囊。广东省汕头市的林某看到汪某发布的广告后,发现每盒药的利润空间很大,便从汪某处以68元一盒的价格购买了300盒,随后在明知该药品系假药的情况下,以95元一盒的价格销售给了下线。经过多次转手销售,该批次假药最终通过某购物平台上的一家药房旗舰店被出售到了宜昌市胡女士等人手中,终端销售价格高达199元一盒。
通过上述销售模式,汪某等人生产的假冒某品牌磷酸奥司他韦胶囊经多道中间商赚取差价后,最终流向了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手中,销售金额达40余万元。
追赃挽损,退缴赃款近30万元
宜都市检察院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职能作用,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调取汪某等人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证据。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依法开展释法说理和追赃挽损工作,汪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认罚,6名犯罪嫌疑人退缴赃款近30万元。
2023年9月,宜都市检察院以汪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月24日,法院判处汪某等7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八个月,各并处罚金5000元至22万元。
为做好案件“后半篇文章”,该院主动上门走访,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漏洞,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化解等方案。
“作为全国县域经济百强县市,宜都正处在城镇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我们将结合‘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以此为契机,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动建设共富共美现代化新宜都。”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易爱江表示。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戴小巍 叶敏 朱向洲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1】[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引发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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