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不少父母都会资助子女,
帮忙缓解小夫妻的生活压力。
一般来说,
父母不会急于把这些钱要回来,
但当夫妻双方遭遇婚姻危机时,
父母曾经给小两口的钱,
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阿直和湘湘(均为化名)是大学同学,
毕业后两人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不久还生育了一个小孩。
但是,
由于阿直和湘湘没有稳定的工作,
这个三口之家的小日子
并没有过得很舒坦。
老江(化名)是阿直的父亲,
常常会给儿子一些经济上的帮助。
四年下来,
老江向阿直的账户汇款共计18万元。
然而,老江不时的接济,并不能真正解决小家庭的根本问题,阿直和湘湘的婚姻最终还是走到了尽头。
没过多久,老江将阿直和湘湘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江向阿直转账18万元均附言备注“借款”,虽然二人是父子关系,但老江通过备注“借款”的方式,已明确否认了转账的钱是赠与。同时,阿直在与老江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多次使用“借”等字眼,因此应当认定二人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阿直应当向老江返还这18万元。
在子女经济条件有限时,父母资助小夫妻共同生活中的大额支出可不是天经地义的事噢,因为在法律上,父母对成年子女的经济帮助并非父母的义务,法院也不会理所当然认定为父母给子女的钱就是赠与。在父母与子女等特殊身份关系间发生的借贷关系,法院会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情理、常理和法理,充分考虑婚姻家庭、两性关系的特点进行全面判断。
小思提醒
发生在亲属之间的借款,
要注意:
一是签署书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问题,这并不是不信任的表现,而是维护亲情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源头减少纠纷。
二是注重留存证据。尽量避免现金交付或代借款人向他人支付。如果相关款项系赠与或其他性质,接收方应当要求付款方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并保留相关证据。
三是树立诚信理念。借款人应当信守承诺,按时还款。不实施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违法失范行为。
文章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律师提示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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