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租借公司资质
伪造施工合同、进场通知书
在戈壁腹地修建施工便道
搭建活动板房
还带着分包人实地踏勘施工地址
如此费心
只为骗取工程保证金
……
中核(甘肃)核技术产业园地处甘肃省河西走廊西端戈壁腹地,是“一带一路”上的国家级产业园项目。自项目启动以来,有人假借该项目之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干扰了项目的正常运转。
2023年11月23日,经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分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利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王某利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开庭审理,2024年2月1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租借公司资质
谎称有20亿元工程要分包
“我被骗了。”2021年12月,一名男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从中某建设集团台州公司承包了甘肃核技术产业园土石方工程,并支付保证金100万元,因工程迟迟未能开工,怀疑被骗。无独有偶,不久前,另一名男子也以相同缘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从中某建设集团台州公司承包了甘肃核技术产业园土石方工程,被骗50万元。警方经梳理,发现近半年已有数起相同类型报案,合并串联后,线索指向了一个叫王某利的男子。
2019年,靠承接零散小工程为业的王某利从他人处听闻甘肃的产业园工程,他知道自己无公司、无资金、无人力,想正常从甲方手里承揽工程是天方夜谭。求财心切的他便想着以该工程名义收取保证金,于是他从金某处租了一套名为“中某建设集团台州有限公司”的资质,包含有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全套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中”字头的公司名称跟某国企十分相像。他还以合作为名招揽了曾经跟他一起干活的孙某、郭某,三人分别以总经理、副总经理自居,此时的孙、郭二人还不知道王某利正谋划着一场骗局。
要想让别人相信,首先得有承包合同,于是王某利瞒着孙、郭二人,伪造了一份《土石方项目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20多亿元,这份伪造的合同被王某利随身携带,孙、郭二人仅看过该份合同的照片。而后,三人来到甘肃省嘉峪关市租了一间出租房并进行装修,“中某建设集团台州有限公司项目部”挂牌成立,王某利安排孙、郭二人向社会散布其公司有意对外分包核技术产业园土石方工程的消息。
2019年底,某建筑劳务公司负责人王某军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王某利。王某利称其挂靠的中某建设集团通过竞标承包了甘肃核技术产业园土石方工程项目,工程量为5800万方,他可以将其中的2000万方分包给王某军,但王某军需要缴纳保证金。王某军信以为真,与王某利签订了《土石方内部施工协议书》,约定王某军出资100万元,其中的40万元作为分包工程缴纳的合同保证金,工程于2019年12月25日开工。
为了看起来真实
他在戈壁腹地搭建活动板房
2020年4月,王某利又以相同的理由安排孙某向另一家建筑劳务公司的合伙人陆某分包1000万方土石方工程,收取保证金50万元,约定2020年5月施工。此时,距离向王某军承诺的开工时间已过去4个月,王某军早已组织好施工车辆、机械、施工队,做好了施工准备并垫付了各种费用,却迟迟等不到进场施工的消息。面对王某军的催促和追问,王某利均以各种理由拖延。
这时,孙、郭二人对工程真实性起了疑心,开工时间一直拖延,难道王某利手中的合同有假?面对孙、郭二人的求证,王某利信誓旦旦:“5800万方土石方工程没有问题,全部分包出去后我们三人将彻底翻身致富,若不相信可以退出走人……”孙、郭二人的疑问就此打消,继续协助王某利开展“工作”。
2020年5月,向陆某承诺的开工时间一天天临近,可开工仍杳无音信。“甲方在迎接上级检查调研”“因为疫情原因进场时间延后”“进场手续正在加急办理”……面对陆某和王某军的催促,王某利编造出各种理由。
2020年6月,王某利和孙、郭二人在河南经人介绍认识了当地一工程老板杨某,双方在饭桌上相谈甚欢,王某利吹嘘着其精心包装的“工程”,并向杨某展示合同照片,杨某当即表示出强烈的合作意向,但提出要看到进场通知书。
为打消杨某的顾虑,王某利安排郭某带着杨某驱车数千公里回甘肃嘉峪关取进场通知书。在看到王某利伪造的进场通知书后,杨某对工程真实性深信不疑,缴纳了50万元保证金,从王某利处分包了1000万方土石方工程。
为了让工程看着更加真实,王某利还雇人在荒无人烟的戈壁腹地几十公里处修建了一条施工便道,搭建了活动板房,插上了印有公司名称的彩旗,并将坐标点、卫星图绘制到分包协议附件中。此后的两个月时间里,又有两名分包人在看到合同并实地踏勘施工地址后,缴纳了200万元保证金。截至2021年3月,王某利已向5名分包人收取了340万元保证金。
索要保证金无果
被害人报案后东窗事发
2021年10月,缴纳了保证金、看了进场通知书却没有等到开工消息的杨某,决定取消合作要回保证金,但王某利早已将收取的保证金挪用并对上门讨债的人避而不见。王某利向孙、郭二人摊牌,孙、郭二人并未悬崖勒马及时向被害人说明情况,反而积极帮助王某利稳住被害人。
索要保证金无果的杨某查询到了中某建设集团的电话,对方却告知该公司并无叫王某利的人,杨某又找到中某建设集团台州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金某表示公司只是租借给王某利使用……无奈之下,杨某选择了报案。
2022年8月,王某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孙某、郭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12月29日,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郭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3年6月8日,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以王某利、孙某、郭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王某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郭某明知王某利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仍提供帮助,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唐斐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提示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安徽高院座谈会纪要》
关于数额标准 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一般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还的数额来认定。对行为人骗取实物后变现的,犯罪数额以被骗物品实际鉴定价值来认定;如果变现后取得的数额高于鉴定价值的,以实际取得的数额认定。
对于多次行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额或行为人多次行骗的总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所支付的好处费、车旅费等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合同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返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财物不返还的;
(2)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
(3)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4)隐匿、销毁账目的,或者通过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5)携款逃匿的;
(6)没有履行能力,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多次骗取保证金和违约金的;
(7)收到对方财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赌博、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导致财物不能归还的;
(8)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行为人仍将骗取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如炒股、炒期货等活动,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
(9)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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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 (优于85.31%的律师)
20829分 (优于97.72%的律师)
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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