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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女儿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到底因为啥?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5月23日分类:转载浏览:43次举报


 

 

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可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

但如果子女

未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

还能否继承遗产?

 

赵大娘与钱大爷系再婚夫妻

二人已结婚近20年且没有再生育子女

后钱大爷因病死亡

 

钱大爷名下有一套房产,现法定继承人赵大娘想继承这套房产。但是钱大爷与赵大娘再婚之前还有过一段婚姻,并生育了一女儿小钱。按照法律规定,小钱也应该是法定继承人。

 

钱大爷去世后

小钱不同意赵大娘

继承其父亲的房产

并要求按照法定继承

分得自己应得的份额

赵大娘遂将小钱诉至河北区法院

 

在小钱不到两岁的时候,父亲就和小钱的生母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小钱跟钱大爷没有任何来往,也没有寻找过钱大爷,更谈不上赡养钱大爷。而钱大爷属于特殊人群,他患有轻度精神残疾,需要人长期照顾。近20年来,钱大爷的生活及多次精神疾病复发住院,均由赵大娘照顾和陪护,其对钱大爷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小钱对父亲钱大爷

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

是否应该分得财产?

 

法官:你记事起从来没见过被继承人是吗?

小钱:嗯,对。

法官:工作以后想过找他吗?

小钱:也想过。

法官:但是行动过吗?

小钱:我不知道怎么找……”

 

 

法庭上

小钱辩称自己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

要求按照法定继承

分得自己应得财产份额

但是她从主观上

没有想过寻找她的父亲

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客观上也没有任何行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院作出判决

支持原告赵大娘的诉讼请求

判决钱大爷的所有遗产

全部由赵大娘继承

 

百善孝当先。孝敬父母天经地义,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

 

父母离婚,子女对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成年后同样应当尽赡养义务。小钱知晓自己有亲生父亲的情况,主观上没有尽赡养义务的愿望,客观上也未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寻找其亲生父亲,亦未在经济、劳务和精神陪伴等方面对钱大爷尽赡养义务。虽然钱小某称其生活困难,但赡养不止体现在经济上帮助,精神陪伴、劳务付出等,都是尽赡养义务的体现。所以,即使是亲生子女,在未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依然有可能被剥夺继承权。

 

文章来源:河北区法院  制作:郝竹然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律师提示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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